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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編制指南(2022年第20號)
發布日期:2023-03-10 13:49瀏覽次數:1559次
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應當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以下簡稱《質量協議》),明確雙方在產品生產的全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

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編制指南


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應當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以下簡稱《質量協議》),明確雙方在產品生產的全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

本指南旨在為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在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質量協議》時提供指導。應用本指南的各方應當根據委托生產的實際情況,經協商選擇適用本指南中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質量協議的制定;必要時,也可以增加本指南之外的相關要求。

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jpg

本指南適用于已注冊或備案的醫療器械,在開展正式的委托生產活動前,為參與簽訂《質量協議》的各方提供指導。委托生產是指最終產品的委托生產,不包括最終產品部分工序的外協加工。部分工序的外協加工,建議按照采購來進行管理,對于采購及供應商的管理參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供應商審核指南》。如經雙方協定,也可參照本質量協議的指南進行制定。

研發階段醫療器械樣品《質量協議》的制定,可以參考本指南。

本指南中助動詞所示含義:“應當”表示要求;“適宜”表示建議;“可以”表示允許;“能夠”表示可能或能夠。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中委托生產是指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以下稱“委托方”)委托其他生產企業(以下稱“受托方”)進行的生產活動。

通過《質量協議》的簽訂,明確醫療器械委托生產時,雙方在產品生產全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范雙方對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應當承擔的產品質量安全義務和責任;保證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符合注冊/備案和生產許可/備案的有關要求,切實保證上市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質量可控,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指南提供了在編制《質量協議》時應當包含的基本要素,提供了《質量協議》編制時應當考慮的原則與方法。

本指南不適用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禁止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目錄》內的醫療器械產品。

二、基本要素

《質量協議》的基本要素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托生產的產品范圍

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委托生產的最終產品名稱、注冊證/備案編號(適用時)、規格型號等。

(二)在協議中使用的專用術語和定義

針對在《質量協議》中使用的專用術語和定義,進行內涵和外延的界定。

(三)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列出受托方質量管理體系應當滿足的法律法規及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清單。

(四)適用質量管理規范或體系的要求

編制《質量協議》,應當選取適用的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這些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應當參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適用時也可以參照YY/T0287-2017 /ISO13485:2016《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用于法規的要求》(如后續有更新按最新標準)中的體系要求。

《質量協議》一般應當包含以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及其管理職責的規定:

1.文件與記錄的控制

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約定生產過程的質量文件和質量記錄的管理要求。質量文件可以涉及委托生產產品的清單、原材料規范文件、委托生產的產品技術要求或適用標準規范、產品放行和質量檢驗的要求、追溯管理的要求等。質量記錄可以涉及生產記錄、檢驗記錄、放行記錄、維護保養記錄、校準記錄、培訓記錄、質量審核記錄、不合格品處理記錄、糾正預防措施記錄等。

雙方應當約定質量文件和質量記錄的保存期限符合法規要求。在保存期限內,委托方有權從受托方獲取委托生產產品的相關文件及記錄,以滿足法規要求及產品質量追溯、產品調查等需要。

2.技術文件的轉移

《質量協議》應當明確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每一類產品建立并保持生產技術文件,并負責向受托方實施產品的設計轉移;同時,應當考慮受托方為每一類受托生產的產品(通常以一個注冊單元為適宜)編制并保持生產技術文件的要求。

依據轉移的生產技術文件,雙方應當約定對產品的性能、原材料、生產與質量控制等要求,并明確文件的轉移方式。

委托方應當制定轉移文件清單并附具體文件,轉移的方式、轉移文件的確認和使用權限等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

3.采購控制

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質量協議》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執行醫療器械注冊人的采購要求。

《質量協議》應當明確委托方和受托方對建立物料質量標準,供應商的質量審核、批準及監督,物料的采購和驗收等活動實施的責任分工。

由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采購并提供給受托生產企業的物料,由受托生產企業按照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要求進行倉儲、防護和管理。

對受托方代為采購的情況,應當約定受托方對相關供應商的管理和資質審核的方式。

如果委托生產過程包含了外包過程(如滅菌等),就應當包含對受托方外包過程的控制,明確主體責任。

4.生產與過程控制

《質量協議》應當明確委托方和受托方在醫療器械委托生產中所涉及的相關設施、設備及系統,明確其確認、驗證與維修活動的要求和責任方。相關設施、設備及系統可以包括:生產設備、計算機系統(或計算機軟件)、自動化控制系統、環境監控系統、工藝用水系統、公用設施,以及其它在受托生產現場使用的、需要實施維修和保養的設施、設備及系統。

5.檢驗與檢測

《質量協議》應當規定委托生產產品所涉及的檢驗要求,包括對檢驗人員、檢驗場所、檢驗儀器和設備、檢驗方法和標準操作規程、批檢驗記錄的要求,以確保可以滿足從物料驗收到最終產品生產放行所需要的檢驗。協議應當明確雙方對產品的抽樣、檢驗、留樣(如適用)及不合格品處理的責任分工。

6.放行控制

委托生產產品放行包括委托產品的生產放行和上市放行。受托方質量部門負責產品的生產放行,委托方質量部門負責產品的上市放行。

在《質量協議》中,雙方應當考慮規定進行成品的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適用時,還應當包括醫療器械唯一標識)、抽樣檢驗、成品留樣(如適用)及產品放行的職責。

生產放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完成所有規定的工藝過程;規定的批生產記錄完整齊全,滿足可追溯性要求;所有規定的進貨、過程、成品檢驗等質量控制記錄完整、結果符合規定要求,檢驗/試驗人員及其審核、授權批準人員已按規定記錄并簽字;產品生產過程中涉及生產批的不合格、返工、降級使用等特殊情況已按規定處理完畢;產品說明書、標簽符合規定的要求;經授權的生產放行人員已按規定簽發放行文件。

委托方應當在受托方的生產放行完成后,對受托方的生產放行文件進行審核,證實已符合規定的放行要求后方可上市放行交付給顧客。

7.質量管理體系審核

《質量協議》應當規定委托方對受托方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要求,用以評估受托方是否按照質量協議的規定執行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委托方每年應當對受托方進行不少于一次的質量管理體系審核。

《質量協議》應當規定受托方應當向委托方通告在受托方發生的、與受托生產產品相關的外部質量審核情況,明確雙方針對質量審核中發現的問題需采取糾正預防措施的原則。

在《質量協議》中,雙方應當約定在接受監管部門的各項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檢中的義務和責任。

8.售后服務、產品投訴與不良事件監測

《質量協議》應當明確對產品售后服務、投訴處理和質量調查的職責。這些職責可以包括售后服務中產品維修、維護保養、投訴的接收、調查與分析、數據收集和分析、記錄的管理等。

《質量協議》一般規定受托方負責進行與委托生產有關的原因調查,包括生產批記錄與不合格的審查。必要時,按照委托方要求,受托方應當制定并執行與委托生產相關投訴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質量協議》應當明確委托方承擔不良事件監測的職責。

9.變更控制

《質量協議》應當針對不同的變更發起者(委托方或受托方)及變更的影響程度,制定不同的變更控制及批準要求。

對于委托方發起的變更,應當判定該變更是否需要受托方重新進行工藝確認或驗證,或是僅需要通知到受托方。委托方應當監督受托方對已達成變更的有效執行。

對于受托方發起的變更,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應當識別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原材料、生產工藝等變化并通知委托方,經協商后認為應當進行注冊變更或者備案變更的,應當由委托方按照注冊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無論哪種變更,在評審階段或接到通知后,雙方均應當評價變更的影響,必要時應當評估對已放行及已上市產品的影響。

產品相關變更,委托方須確保變更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有些可能會涉及產品注冊或備案的變更,應當按規定對其進行管理。

若醫療器械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雙方應當對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主體和整改完成時間進行約定;雙方對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的情形,以及應當向原生產許可或者生產備案部門報告的主體進行約定。

(五)質量管理體系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責任

《質量協議》至少應當明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以下責任:

1.管理責任

雙方在落實管理責任時,管理層應當考慮人員、廠房、設施、檢驗設備和倉庫等條件,制定溝通機制和考核指標,以滿足協議規定的產品生產和質量保證的要求,確保實現質量目標。

協議中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委托生產的質量管理(通常是雙方的管理者代表),確保其質量管理體系涵蓋委托生產的要求。適宜規定雙方對接、聯絡和協調的崗位職責。

2.資源管理

《質量協議》應當約定雙方確保滿足產品生產的各項資源得以適當配備與落實。

雙方適宜從人、機、料、法、環五個環節考慮各項資源管理的要求:如人力資源的滿足可以從人員資格的要求、培訓計劃等方面,明確雙方應當承擔的職責;為滿足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識別所使用的機器設備和運行環境的要求;原材料采購的要求,如原材料的采購和提供方式等;委托生產所需作業指導文件、技術要求等;委托生產所需生產環境、廠房設施等要求。

3.適用的質量管理規范或體系的要求

根據生產實現過程及產品特點,結合(四)適用質量管理規范或體系的要求,確定出主要控制過程。針對每一個過程,經雙方協商確認各自責任分工。

(六)分歧的解決

《質量協議》應當對委托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分歧約定解決途徑,這些分歧可以來自于設計開發、產品生產、上市后監督、不良事件報告和召回等過程,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自行約定解決途徑。

(七)協議的有效期限和終止條款

應當明確《質量協議》的有效期限及批準、生效、變更和終止的要求。終止的要求中,至少應當包括文件的轉移或返回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承擔等約定。

(八)知識產權的保護、保密及商業保險要求

當雙方在其它業務協議中對知識產權的要求沒有進行規定時,適宜考慮在《質量協議》中規定雙方對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和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如購買商業保險的,《質量協議》中適宜約定委托方對商業保險的管理,包括保險的購買、延續、理賠等資料的保存和查閱。

三、制定步驟

(一)明確協議雙方的名稱及地址。

(二)明確協議生效日期、時限、批準、變更、續簽、終止及相關條件。

(三)明確協議的目的和范圍

目的:闡明建立此質量協議的意圖。

范圍: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委托生產服務的詳細內容描述,包括最終產品名稱、注冊證/備案編號(適用時)、規格型號等。

(四)針對在本協議中使用的專用術語和定義,進行內涵和外延的界定。

(五)列出受托方質量管理體系應當滿足的法律法規及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清單。

(六)雙方應當針對委托生產產品的每個流程,協商確認各自責任分工和義務。這些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文件和記錄控制:包括質量文件控制、質量記錄控制、技術文件轉移及批記錄等。

2.采購控制和供應商管理:規定原材料采購要求,確保購入或已接收原材料符合規定的要求。供應商管理包括準入審核、過程審核和評估管理等。

3.生產和質量控制:包括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生產過程控制方法(工藝參數)、特殊過程的確認、產品的檢驗和測試、委托生產所涉及設施、設備及系統的確認/驗證、維護保養和維修要求等。

4.工作環境要求:如果工作環境可能對產品質量有負面影響,需根據產品特點,列明產品生產所需環境控制/監視指標。

5.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規定符合法規要求的可追溯性范圍(適用時,還應當包括醫療器械唯一標識),實現追溯的方法和所需保持的記錄要求。

6.搬運、存儲和發運:在委托生產過程中,對產品符合要求而需采取的防護措施。如果有特殊條件要求,則應當進行控制,并保存記錄。

7.產品驗收活動:明確對受托方生產放行的要求及授權生產放行批準人的規定、委托方產品接收準則。

8.不合格品控制:明確在原材料、生產、發貨和使用各階段發現不合格品的處理流程及相關職責權限的要求。

9.變更管理:針對不同的變更發起者及變更的影響程度,制定不同的變更控制流程。

10.投訴、糾正和預防措施:明確投訴接收、調查分析、處理及采取措施的流程要求及時效要求。確定消除不合格/潛在不合格的原因,所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確定各階段時限要求。

11.售后服務、不良事件和召回:在上市后監管方面,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對售后服務、不良事件和召回的責任和權限進行界定。

(七)制定溝通機制

建立涉及委托生產質量方面的雙方溝通機制,如溝通方式、參與人員及頻率等。必要時,應當考慮制定有關變更控制、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質量事件及監管部門檢查的溝通要求。

(八)制定考核指標

應當規定委托方對受托方的監督和考核指標,如超標結果的數量與頻次、外部檢查的結果、客戶投訴等指標??己酥笜藨斪鳛槿粘贤▋热莸囊徊糠帧?/p>

適宜規定雙方共同考核的頻次并持續進行考核,積極主動防止不合格的產生并降低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風險。

(九)結合企業要求,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規定有關人員成為授權代表,進行協議的批準、簽訂等工作。

四、術語及定義

委托方:委托符合相關規定、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

受托方:符合相關規定,具備相應條件并接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的委托進行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企業。

生產放行:受托方通過審核醫療器械生產批次的生產過程記錄及質量檢驗記錄,證實已按照雙方確定的文件要求完成所有規定的活動和安排,可以將醫療器械放行交付給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

上市放行:委托方通過對受托方生產放行的產品進行全過程記錄的審核,證實已符合規定的放行要求,可以將醫療器械交付給顧客。

風險:傷害發生的概率和該傷害嚴重度的組合。

投訴:宣稱已從組織的控制中放行的醫療器械存在與標識、質量、耐用性、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或性能有關的缺陷或宣稱影響這些醫療器械性能的服務存在不足的書面、電子或口頭的溝通。

文件:信息及其載體。(示例:記錄、規范、程序文件、圖樣、報告、標準。載體可以是紙張,磁性的、電子的、光學的計算機盤片,照片或標準樣品,或它們的組合。)

記錄:闡明所取得的結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動的證據的文件。

五、引用文件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

《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 2014年第64號)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供應商審核指南》(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 2015年第1號)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控制與成品放行指南》(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 2016年第173號)

《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用于法規的要求》(YY/T 0287—2017)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YY∕T 031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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