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注冊人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藥監械注〔2019〕33號)的要求,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以下簡稱“長三角”)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為全國全面實施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進一步積累經驗,在上海、廣東、天津自貿區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經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商一致,特制定長三角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通過試點,探索建立醫療器械委托生產管理制度,優化資源配置,落實主體責任;探索建立完善的注冊人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明確醫療器械注冊人、受托人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探索創新醫療器械監管方式,厘清跨區域監管責任,形成完善的跨區域協同監管機制;探索釋放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紅利,鼓勵醫療器械創新,推動長三角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更好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高品質健康服務需求。
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并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成為醫療器械注冊人(以下簡稱“注冊人”)。申請人可以委托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企業生產樣品。注冊人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符合條件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已獲證產品。受托生產企業可提交注冊人的醫療器械注冊證申請生產許可。
2.具備專職的法規事務、質量管理及上市后事務等工作相關的技術與管理人員,其具有醫療器械監管法規和標準相關知識和經驗。
3.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有對質量管理體系獨立進行評估、審核和監督的人員。
4.具備承擔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責任的能力,確保研究過程嚴謹規范,提交的研究資料和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
5.具有良好信譽,未被納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被相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1.承擔醫療器械設計開發、臨床試驗、生產制造、銷售配送、售后服務、產品召回、不良事件報告等環節中的相應法律責任。
2.應當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生產能力進行綜合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符合要求的,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和質量協議,明確雙方委托生產中技術要求、質量保證、責任劃分、放行要求等,明確生產放行要求和產品上市放行方式。
3.應當將設計開發的技術要求、生產工藝、原材料要求及說明書和標簽等技術文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確保委托生產活動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4.加強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能力進行評估,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核,形成年度質量管理自查報告。
5.委托生產產品的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除符合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標明受托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委托生產變更或終止時,應當對注冊證所載明的相關信息進行變更。
6.發現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應當立即要求受托生產企業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要求受托生產企業停止生產活動,并向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可以自行銷售其取得注冊證的醫療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銷售。自行銷售的注冊人應當具備規定的醫療器械經營能力和條件;委托銷售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并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8.委托儲存、運輸醫療器械的,應當對受托方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與其簽訂委托協議,約定質量責任、操作規程等內容,并對受托方進行監督。
9.加強不良事件監測,根據風險等級建立醫療器械相應的追溯管理制度,確保醫療器械產品可滿足全程追溯的要求。
10.通過信息化手段,對研發、生產、流通和不良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流程追溯、監控。
11.應與受托方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2.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將醫療器械生產銷售、上市后監測、風險管理等情況按照規定向所在區域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具備與受托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生產能力,能定期開展內部審核和完成年度質量管理自查報告。
3.具備配合注冊人做好設計開發的技術要求、生產工藝、原材料要求及說明書和標簽等技術文件的有效轉移的條件和能力。
4.具有良好信譽,未被納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被相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1.承擔《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委托合同、質量協議規定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按照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規定以及委托合同、質量協議約定的要求組織生產,對注冊人負相應質量責任。
3.應當與注冊人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附錄的要求,鼓勵企業通過YY/T0287/ISO13485《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用于法規的要求》認證。
5.當不再生產醫療器械或不具備受托醫療器械生產條件時,應當主動申請注銷所持有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核減生產范圍。
6.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向注冊人報告的同時,報告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發現上市后醫療器械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向注冊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報告本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受申請人/注冊人委托進行研發、臨床試驗、銷售配送的主體,須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協議約定的責任。申請人/注冊人應當通過全程的管理、維護和控制活動履行主體責任。對為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延伸檢查。
本《方案》中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是指,按照醫療器械分類規則被劃分為第二類或第三類的醫療器械(含創新醫療器械和樣品),不包含第一類醫療器械。屬于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禁止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目錄的產品,原則上不列入試點范圍。
注冊人可以同時委托多家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產品。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的產品技術要求、生產工藝、質量管理體系,必須與委托方的要求保持一致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注冊人多點委托生產的,對其核發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應當載明所有委托生產的生產地址。
鼓勵集團公司通過注冊人制度試點進一步整合、優化資源配置,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主體責任。注冊人因收購、重組、分立、股份轉讓等原因改變企業名稱,但產品生產地址、標準、生產工藝、工序等沒有發生改變的,參照注冊人名稱發生變化情形申請登記事項變更。
符合《方案》要求的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注冊體系核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注冊證中登載的生產地址如為受托生產的,備注欄標注受托生產企業名稱。
注冊人委托生產的,受注冊人委托的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受托生產企業可提交注冊人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向其所在地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受托生產許可。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核查。經雙方審查一致認為符合要求的,核發生產許可證或在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受托生產產品信息。
注冊人擬通過委托生產方式變更注冊證生產地址的,或者受托生產企業生產地址發生變更的,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變更。注冊人提交受托生產企業變更后《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和委托協議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證的生產地址登記事項變更。
當注冊人變更受托生產企業時,原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在受托生產終止時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減醫療器械生產許可所附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的受托產品信息,新受托生產企業申請受托生產許可。
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委托合同、質量協議等資料。
按照“問題導向,防范風險,分級監管,責任明晰”的原則,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注冊人履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上市銷售與服務、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與評價、醫療器械召回等情形的監督管理,強化注冊人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責任和全鏈條的管理能力,督促受托生產企業嚴格管理、規范生產。引入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協同管理,積極推進監管方式的轉變和完善。著力構建權責清晰、依法公正、透明高效、規范有序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試點的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試點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以及跨區域監管的協調工作,研究并構建醫療器械事中事后監管新的模式。
注冊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注冊人的監督管理工作,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受托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申請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評審批,試點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積極做好相應配合和支持工作。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網上監管信息平臺實時共享和推送信息,切實加強對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等主體的監督管理。二是建立會商機制,互通監管信息,及時移送問題線索,確保監管責任落到實處。三是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對于跨區域委托生產的注冊人,注冊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會同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協同監管。對于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嚴重不良事件、重大質量事故等質量安全信息的,及時進行通報,各地監管機構應當協調一致,合力處置。四是建立檢查結果互認機制,試點開展檢查員統一集中培訓實訓,提高檢查員專業素養,統一檢查標準,明確檢查要求,按照分類分級要求實行綜合監管。探索跨區域抽調檢查員開展跨區域檢查,突破跨區域檢查障礙,建立由注冊人保證醫療器械質量體系為核心的企業責任體系。建立和完善跨區域聯動監管機制,確保監督檢查順利進行,落實監管主體責任。
一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點關注和核查委托雙方責任義務的履行情況。
二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注冊人及受托生產關聯方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合規性、真實性、系統性和有效性開展重點檢查和評估。
三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注冊人的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變更控制、年度自查報告、不良事件監測情況以及管理者代表履職能力等情況進行重點核查。
四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注冊人在開展不良事件監測、顧客反饋、產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與評估,以及企業內外部審核時所發現問題的預防糾正措施落實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五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主動公開申請人/注冊人醫療器械審批結果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六是加強行業自律。通過完善年度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自查要求,引導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基于誠信自律如實開展自查自糾,并提交年度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按照醫療器械注冊人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撰寫指南等相關質量管理要求,鼓勵行業協會等機構發布自查自律信息,充分發揮行業質量信用自律和基礎管理作用。
七是引入第三方機構、行業協會參與評估和協同管理,實現社會共治。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行業協會開展對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由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成由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的試點工作組,建立試點工作溝通會商制度,研究擬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長江三角洲區域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跨區域監管暫行辦法》等相關管理制度,加強試點各方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協調,及時總結經驗,妥善分析處置遇到的實際問題并形成解決建議,及時上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對納入試點的申請人加大技術指導和服務力度。鼓勵注冊人購買商業責任險。建立統一信息平臺,逐步實現審評標準統一、檢查標準趨同、審批結果互認、監管結論共享,為全面推進長三角醫療器械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打好基礎。
(一)納入國家擴大試點范圍的省、直轄市的企業,參與長三角試點的,可參照本方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