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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第18號)
發布日期:2022-04-28 14:32瀏覽次數:2713次
2022年4月27日,為進一步規范新型冠狀病毒相關檢測試劑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制定并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第18號),詳見正文。

2022年4月27日,為進一步規范新型冠狀病毒相關檢測試劑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制定并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第18號),詳見正文。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注冊.jpg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以下簡稱“新冠病毒”)屬于β屬的冠狀病毒,有包膜,顆粒呈圓形或橢圓形,直徑60-140nm。具有5個必需基因,分別針對核蛋白(N)、病毒包膜(E)、基質蛋白(M)和刺突蛋白(S)四種結構蛋白及RNA依賴性的RNA聚合酶(RdRp)。核蛋白(N)包裹RNA基因組構成核衣殼,外面圍繞著病毒包膜(E),病毒包膜包埋有基質蛋白(M)和刺突蛋白(S)等蛋白。

新冠病毒侵入人體后,人體會產生相應的特異性抗體進行防御。其中特異性抗體IgM最早產生并進行早期防御,但該抗體維持時間短,消失快,在血中持續數日至數周;隨后產生IgG抗體,在IgM接近消失時,IgG的含量達到高峰,并在血中持續較長時間。在臨床應用中,因新冠病毒特異性IgG在病毒感染早期檢出率較低,因此該標志物不單獨用于新冠病毒感染的輔助診斷,應與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檢測聯合使用。

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種會刺激人體產生保護性抗體,隨著大規模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種率的提高,在新冠病毒血清學檢測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疫苗接種對檢測結果的影響,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提出,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檢測不適用于近期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的人群。同時,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后抗體持續陽性的時間尚未有明確的研究結論,新冠病毒特異性IgG檢測亦不適用于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或曾經感染過新冠病毒的人群。在新冠病毒抗體臨床應用上,我國《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技術指南》明確規定,接種后不建議常規檢測抗體作為免疫成功與否的依據。

本指導原則適用的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預期用途為體外定性檢測人體血清、血漿、全血等樣本中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IgG抗體/總抗體。預期適用人群如下: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檢測預期適用于近期(六個月以內)未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或未感染過新冠病毒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例;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IgG抗體聯合檢測、總抗體檢測預期適用于未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及既往未感染過新冠病毒的的疑似病例。申報產品僅用作對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疑似病例的補充檢測指標或疑似病例診斷中與核酸檢測協同使用,不能作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和排除的依據,不適用于一般人群的篩查。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檢測新冠病毒IgA抗體以及中和抗體相關產品。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注冊申請和變更注冊申請的情形。本指導原則針對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撰寫,其他未盡事宜應當符合《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號)等相關法規要求。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 產品名稱及分類編碼

產品名稱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如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根據《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該產品按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管理,分類編碼為6840。

2. 其他信息還包括產品列表、關聯文件、申報前與監管機構的聯系情況和溝通記錄以及符合性聲明等文件。

(二)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概述、產品描述、預期用途、申報產品上市歷史及其他需說明的內容。其中,產品描述中應詳述檢測原理、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比較等。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比較,應著重從方法學、檢驗原理、產品主要性能等方面詳細說明申報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同類產品之間的主要區別。

(三)非臨床資料

1. 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1.1 產品技術要求

注冊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產品研制、前期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資料,結合產品特性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2022年第8號)的要求編寫。該類產品作為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產工藝要求。

新型冠狀病毒IgM、IgG檢測試劑目前都發布了相應的國家標準品,技術要求中應體現國家標準品的相關要求,并使用國家標準品對三批產品進行檢驗。

如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技術要求的相關要求應不低于相應的要求。

1.2 產品檢驗報告

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已有國家標準品,技術要求中應體現國家標準品的相關要求,并使用國家標準品對三批產品進行檢驗。

2. 分析性能研究

注冊申請人應采用在符合質量管理體系的環境下生產的試劑盒進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方案、試驗數據、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如申報產品適用不同的機型,需要提交采用不同機型進行性能評估的資料。如申報產品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各包裝規格進行分析或驗證。

適用的不同樣本類型應分別進行分析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評估所用樣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確,例如樣本來源、樣本類型、采集和處理方式、稀釋方式、定值過程及數據等。研究中采用的新冠病毒陽性樣本,應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確定其陰陽性和濃度水平,提交具體的試驗資料。分析性能評估用樣本一般應為真實樣本,如涉及稀釋后檢測,應采用與適用樣本類型一致的陰性基質。對于各項性能中采用的樣本,在下述各項性能研究資料中分別提供樣本信息列表。

2.1樣本穩定性

樣本穩定性研究應采用臨床真實樣本進行,通常應當至少包含一定數量陰性樣本、弱陽性樣本及陽性樣本,考察樣本在經歷不同的儲存條件后,試劑能否穩定輸出符合要求的結果。樣本穩定性可以包含樣本凍融穩定性和運輸穩定性的研究,以及樣本經過處理后(如滅活)穩定性的研究。

2.2適用的樣本類型

描述適用的樣本類型,如:血清、血漿或全血等,血漿和全血需考察不同抗凝劑的適用性。

如產品適用于血清和血漿,可采用同源比對驗證樣本的可比性。

如產品適用于全血,可采用該樣本類型進行全性能評估,亦可至少進行檢出限、不同區域病毒樣本的包容性和精密度研究,同時進行同源比對試驗。

研究樣本采集時間點的選擇:是否受病程、臨床癥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2.3校準品的量值溯源和質控品的賦值

描述校準品的的量值溯源(如適用)。

描述質控品的賦值(如適用)。需至少進行三批產品分別在不同適用機型的賦值研究。

2.4精密度

應對精密度指標,如標準差或變異系數等的評價標準做出合理要求。精密度研究應采用臨床樣本。

應考慮運行、時間、操作者、儀器、試劑批次和地點等影響精密度的條件,設計合理的精密度試驗方案進行評價。

設定合理的精密度評價周期,例如:為期至少20天的檢測,具體方案可參考性能評價相關文件進行。

用于精密度評價的臨床樣本應至少包含4個水平:陰性樣本、臨界陽性樣本、(中和強)陽性樣本,并根據產品特性設定適當的精密度要求。

陰性樣本:待測物濃度低于檢出限或為零濃度,陰性檢出率應為100%(n≥20)。

臨界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略高于試劑盒的檢出限,陽性檢出率應≥95%(n≥20)。

中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呈中等陽性,陽性檢出率為100%且CV≤15%(n≥20)。

強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呈強陽性,陽性檢出率為100%且CV≤15%(n≥20)。

2.5包容性

提供具有時間和區域特征性的不同來源的患者真實臨床樣本進行驗證。IgM抗體、IgG抗體檢測試劑分別研究各10個不同患者樣本,驗證內容應包括檢出限、重復性等,提供樣本及濃度的確認方法、試驗數據。其中應注意,包容性研究樣本和檢出限研究樣本不能重復。

2.6檢出限

檢出限的確定:建議選取特定滴度的特異性抗體陽性樣本梯度稀釋進行檢出限確定,每個梯度的稀釋液重復3~5份,每份稀釋液重復檢測不少于20次,將具有95%陽性檢出率的抗體水平作為檢出限。

IgM抗體、IgG抗體應分別選擇不同來源具有代表性的5個臨床樣本進行檢出限的確定。

檢出限的驗證:選擇具有時間和區域特征性的至少5個臨床樣本(與檢出限確定不同樣本)在檢出限濃度水平進行驗證,應達到95%陽性檢出率。

采用的稀釋液應與適用樣本類型的基質一致,可采用陰性樣本進行稀釋。抗體檢測試劑應提供詳細的抗體類型和滴度的確認方法及驗證結果。

2.7分析特異性

2.7.1交叉反應驗證(IgM抗體、IgG抗體檢測試劑應分別驗證)

地方性人類冠狀病毒(HKU1,OC43,NL63和229E)。

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節性H1N1流感病毒)、H3N2、H5N1、H7N9,乙型流感Yamagata、Victoria,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A、B、C組,腺病毒1、2、3、4、5、7、55型,腸病毒A、B、C、D組,EB病毒、麻疹病毒、人巨細胞病毒、輪狀病毒、諾如病毒、腮腺炎病毒、水痘-帶狀皰疹病毒。

肺炎支原體。

高濃度新型冠狀病毒特異性IgG抗體與特異性IgM抗體的交叉反應驗證。

驗證不少于20份正常人樣本。

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抗體陽性樣本的來源、和濃度/滴度確認等詳細的試驗資料。

2.7.2內源/外源物質干擾:

不同樣本類型其潛在干擾物質可能不同,應根據具體采集的樣本類型,選擇適用的干擾物質進行研究。建議申請人在每種干擾物質的潛在最大濃度(“最差條件”)條件下進行評價,在病毒抗體臨界陽性水平進行干擾試驗驗證。

 

表 用于干擾試驗的物質

物質

活性成分

血液中干擾物質

膽紅素、血脂、血紅蛋白、類風濕因子、抗核抗體、抗線粒體抗體、HAMA、總IgG、總IgM、紅細胞壓積(全血樣本適用)等。

抗病毒藥物

α-干擾素、扎那米韋、利巴韋林、奧司他韋、帕拉米韋、洛匹那韋、利托那韋 阿比多爾

抗生素

左氧氟沙星 阿奇霉素 頭孢曲松 美羅培南

全身性抗菌藥

妥布霉素

過敏性癥狀緩解藥物

鹽酸組胺

 

2.8 高劑量鉤狀效應

申請人應評估高劑量鉤狀效應并提交研究資料。

2.9 IgM抗體破壞試驗(IgM抗體檢測試劑適用):對至少5份含有病原體特異性IgM抗體的樣本進行IgM破壞試驗研究,方法為采用特定的化學制劑(如2-巰基乙醇或二硫蘇糖醇)處理樣本后,重新進行檢測,IgM檢測結果應為陰性。

2.10企業參考品性能:根據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中的企業參考品設置情況,采用三批產品對企業參考品進行檢驗并提供詳細的試驗數據。

2.11反應體系研究

2.11.1研究樣本采集時間點的選擇:是否受病程、臨床癥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2.11.2反應條件確定

申請人應考慮反應時間、判讀時間、反應溫度/濕度、洗滌液體積和洗滌次數(如涉及)等條件對產品性能的影響,通過試驗確定上述條件的最佳組合。

2.11.3反應體系中樣品加樣方式及加樣量確定:通過試驗確定最佳的加樣方式及加樣量。如樣本需采取稀釋或其他必要的方法進行處理后方可用于最終檢測,申請人還應對樣本稀釋液及其用量、其他必要的處理方法等進行研究。對于IgM抗體檢測試劑,如采用間接法,建議考慮高濃度特異性IgG對結果的影響,合理設置IgG去除相關樣本處理步驟,以降低特異性IgG可能造成的假陰性和假陽性。

應對樣本是否可以滅活,以及可采用的滅活方式、滅活時間進行研究確定。

3. 穩定性研究

一般應包含研究方案,采用的樣本、儀器和試劑信息,數據(如檢驗結果、溫度記錄等)及試驗結果等。

3.1實時穩定性(貨架有效期)

提交至少三批申報產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實時穩定性研究資料。明確儲存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和光照)及有效期。

3.2使用穩定性

提交申報產品實際使用期間穩定性的研究資料,應包括所有組成成分的開封穩定性。適用時提交復溶穩定性、機載穩定性及凍融次數研究資料等。如涉及校準品,還應提交校準頻率或校準穩定性研究資料。明確產品使用的溫度、濕度條件等。

3.3運輸穩定性

提交申報產品可在特定或者預期的條件下運輸的研究資料,應說明產品正確運輸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光照和機械保護等)。同時說明產品的包裝方式以及暴露的最差運輸條件。注意應考察經過運輸條件后實時穩定性。

4. 陽性判斷值研究

陽性判斷值的確定:提交對申報試劑陰性/灰區/陽性等結果判斷的陽性判斷值(cut-off,CO)確定的研究資料,包括具體的試驗方案、人群樣本選擇、評價標準、統計學分析和研究數據等。確定陽性判斷值使用的樣本來源的選擇應考慮到不同的地理區域、不同的感染階段和生理狀態等因素的影響。

如適用,可采用受試者工作特征曲線(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 ROC)的分析方式來選擇確定合理的陽性判斷值;如結果存在灰區(equivocal zone),應明確灰區建立的基礎。應重點考察對弱陽性樣本的區分能力,研究中應包含有統計學意義的弱陽性樣本例數。

如采用其他方法對陽性判斷值進行確認研究,應說明這種方法的合理性。

陽性判斷值的驗證:應搜集采用分布均勻的真實樣本對所確定的陽性判斷值進行驗證。

提交陽性判斷值所用樣本信息列表,至少包括性別、年齡、種族、臨床診斷信息、樣本來源機構、抗體檢測結果等。注意,陽性判斷值的驗證樣本不應與陽性判斷值的確定樣本以及臨床試驗樣本重復。

如果產品適用不同樣本類型,需要對所有樣本類型進行陽性判斷值的驗證。

5.其他資料

5.1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

此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體、質控品、參考品等。應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選擇與來源、制備過程、質量控制標準等相關研究資料。如主要原材料為企業自制,應提供其詳細制備過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購,應提供資料包括:選擇該原材料的依據及對比篩選試驗資料、供應商提供的質量標準、出廠檢驗報告,以及該原材料到貨后的質量檢驗資料,供應商應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5.1.1新型冠狀病毒特異的抗原、抗體

病原體特異的抗原、抗體是該類產品的關鍵原材料。由于新型冠狀病毒不同地域、不同人群感染的毒株之間存在的差異尚未明確,因此在選擇抗原、抗體原料時,應注重抗原表位的選擇,避免毒株間差異造成的假陰性,亦應考慮抗原在其他冠狀病毒的表達情況,避免存在交叉反應出現假陽性。抗原、抗體原材料研究資料中應詳述該方面的考慮。

5.1.1.1新型冠狀病毒抗體檢測試劑所用特異性抗原

首先應詳述抗原表位及選擇依據,此外應提交抗原來源、制備、篩選、純化、鑒定及質量標準(外觀、蛋白濃度、純度、分子量、功能性試驗等)詳細試驗資料。

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5.1.1.1.1企業自制抗原

如為天然抗原,則應對毒株選擇、培養、抗原提取、純化、鑒定等試驗過程予以詳述。如為重組抗原,則應提交有關特定基因選擇、序列信息、克隆構建及轉化、抗原表達及純化、鑒定等詳細資料,重組抗原應明確與天然抗原結構的異同。

5.1.1.1.2企業外購抗原

應詳述抗原的名稱、抗原生物學來源、供應商名稱、提交供應商選擇的研究資料及供應商出具的抗原性能指標及檢驗報告。重組抗原應描述關特定基因選擇、序列信息,克隆構建及轉化,抗原表達及純化、鑒定等資料,重組抗原應明確與天然抗原結構的異同。

5.1.1.2其他主要原材料

除上述主要原材料外,產品中包含的其他主要原材料,如小鼠抗人IgM/IgG單克隆抗體、酶標抗體、膠體金、硝酸纖維素膜、微孔板、樣本稀釋液等,均應進行選擇及驗證,并提交相關資料。明確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商和質量控制標準。免疫層析方法學的產品如適用于全血,應介紹血細胞去除方式,并驗證去除效果。

5.1.2試劑盒質控品/質控線

產品應設置合理的質控品/質控線。質控品應至少包含陰性和陽性兩個水平??贵w檢測試劑陽性質控品可選擇臨床陽性樣本,陰性質控品可選擇臨床陰性樣本或陰性基質等。提交相關原料的來源、選擇和性能確認等相關研究資料,明確供應商和質量控制標準。企業應對質控品的檢測結果(如A值)做出明確的范圍要求(試驗有效性的判斷)。

5.1.3企業參考品

該類產品的企業參考品一般包括陽性參考品、陰性參考品、檢出限參考品和重復性參考品。應根據產品性能驗證的實際需要設置企業參考品。

應提交企業參考品的原料來源、選擇、制備、陰陽性及濃度/滴度確認方法或試劑等相關驗證資料。企業參考品的基質應與待測樣本相同。新型冠狀病毒抗體檢測試劑的企業參考品的設置建議如下:

5.1.3.1陽性參考品

陽性參考品應考慮覆蓋不同來源及特征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樣本,可選擇至少各5份確認為陽性的臨床樣本,并設置不同滴度水平。

5.1.3.2陰性參考品

陰性參考品應考慮檢測特異性的評價,應納入正常臨床樣本、含類風濕因子等干擾因素的樣本及其他病原體特異性抗體、抗原陽性樣本,建議包括冠狀病毒(HKU1、OC43、NL63、229E)、流感病毒、腸道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等抗體陽性樣本。

5.1.3.3檢出限參考品

可設置臨床陽性樣本的系列稀釋樣本,其中應包含檢出限水平。

5.1.3.4重復性參考品

建議包括高、低兩個濃度的臨床樣本,其中一個濃度應為檢出限附近的濃度。

5.2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5.2.1產品基本反應原理介紹。

5.2.2生產工藝介紹,可用流程圖方式表示,并提交研究資料說明每一步驟生產工藝的研究確定資料。

5.2.3包被/標記工藝研究,申請人應考慮如包被/標記液量、濃度、時間、條件等指標對產品性能的影響,通過試驗確定上述指標的最佳組合。

5.2.4顯色系統、酶作用底物等的介紹以及最適條件研究。

(四)臨床評價資料

該類試劑應通過臨床試驗路徑進行臨床評價。臨床試驗應滿足《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號)的要求,如相關法規、文件有更新,臨床試驗應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僅說明該類產品臨床試驗中應關注的重點問題。

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臨床試驗應按要求在三家以上臨床試驗機構進行,開展臨床試驗的機構應按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系統備案。采用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已上市同類產品或臨床參考標準進行比較研究,從而對產品臨床性能進行確認。

1. 臨床試驗設計

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臨床試驗設計與產品預期用途相關,該類產品預期用途一般為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輔助診斷,臨床試驗為觀察性研究。臨床試驗中可選擇與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臨床檢測結果的一致性比對,或與臨床參考標準進行比較研究。

如臨床試驗選擇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一致性比對,在同類產品選擇的過程中應注意產品適用樣本類型、檢測方法學、檢測性能等方面應與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具有較好的可比性。

如臨床試驗選擇與臨床參考標準進行比較研究,則臨床試驗中應選擇臨床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斷標準及疾病進程的判定結果作為對比。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等文件明確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斷標準,臨床試驗中關于病例的確診與排除應能夠滿足上述診療方案要求。建議同時參考診斷所用核酸檢測結果,以利于抗體檢測試劑臨床性能的充分評價。

2. 受試者選擇

臨床試驗的入組人群應為產品的預期適用人群,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檢測預期適用于近期(六個月以內)未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或未感染過新冠病毒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例;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IgG抗體聯合檢測、總抗體檢測預期適用于未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及既往未感染過新冠病毒的疑似病例。有關“疑似病例”的定義,參照現行有效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執行。

臨床試驗的入組人群應能夠代表產品適用人群的各種類型,包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排除病例等。

其中確診病例應包括不同疾病進程的患者(如發病初期、中期、恢復期患者等)。

3. 臨床試驗樣本要求

新型冠狀病毒抗體檢測試劑適用的樣本類型一般包括血清、血漿、靜脈全血、毛細血管全血等,試劑盒樣本采集建議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實驗室檢測技術指南》進行。

對于不同的樣本類型,如臨床前研究證實檢測性能沒有差異(如血清、血漿樣本檢測性能沒有差異),則臨床試驗中可匯總統計,但應注意臨床試驗應保證每種樣本類型均有試驗體外診斷試劑檢測陽性與陰性的樣本。臨床試驗中亦可進行兩種樣本類型的同源比對。

如產品適用的不同樣本類型差異較大(如:血清與靜脈全血、靜脈全血與毛細血管全血),建議針對不同樣本類型進行同源比對,亦可分別按照臨床試驗設計與已上市同類產品或臨床參考標準進行比對。

4. 臨床試驗樣本量

臨床試驗過程中建議根據產品性能及相關的統計學參數采用合理的統計模型對最低樣本量進行估算。其中臨床評價指標的確定應依據該產品前期研究情況。以下針對不同臨床試驗設計分別進行樣本量的建議。

4.1與已上市同類產品的比對研究

如臨床試驗采用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與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對的試驗設計,建議對比試劑檢測陽性樣本不少于200例,陰性樣本不少于300例。

臨床試驗樣本量除需滿足上述最低樣本量要求外,還應保證入組病例覆蓋受試者的各種特征;如針對確診病例應涵蓋疾病感染的各個進程,病毒感染早期、中期病例應分別不應低于所有確診的25%。

4.2 與臨床參考標準的比對研究

如臨床試驗采用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臨床參考標準進行比對研究。 針對確診病例,試驗體外診斷試劑針對不同疾病進程的病例產品臨床性能存在差異,為了充分確認產品針對不同疾病進程病例的臨床性能,建議每一疾病階段(早期、中期和后期)病例數不少于70例。早期病例一般指發病0-7天的病例;中期病例一般指發病8-14天病例;后期病例一般指14天以后病例。針對排除病例,排除病例建議不少于300例。

4.3 不同樣本類型樣本量要求

如申報產品適用于不同樣本類型,臨床試驗需進行不同樣本類型的同源比對時,每種樣本類型的陽性和陰性樣本例數建議均不少于70例。

5. 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分析

5.1 與已上市同類產品比對

如臨床試驗目的為驗證申報產品與已上市產品的一致性,統計分析一般以2×2表的形式總結兩種分析方法的檢測結果,并據此計算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總符合率、Kappa值等指標及其可信區間。除此之外,還應同時進行假設檢驗評價兩種分析方法的一致性。

如產品臨床試驗采用其他統計學模型進行統計分析,如優效性試驗等,應充分說明其合理性。

5.2 與臨床參考方法比對

臨床試驗中針對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確診/排除結論的病例,應以臨床診斷標準為對照,以2×2表的形式統計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的總體臨床靈敏度和特異度。同時,針對不同病程階段的患者進行分層分析。臨床性能的綜合評價指標及各亞組評價指標均應滿足臨床對此類檢測試劑的要求。

為評價IgG和IgM聯合檢測的臨床意義,除針對IgG和IgM檢測結果進行分別統計外,還應進行兩項指標綜合評價的統計分析。

臨床試驗中所有不一致結果均應結合患者的流行病學背景、臨床癥狀、疾病轉歸等信息進行充分的分析。

5.3 不同樣本類型的統計分析

臨床試驗如涉及確認不同樣本類型同源比對的臨床性能,統計分析一般以2×2表的形式總結兩種樣本類型的檢測結果,并據此計算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總符合率、Kappa值等指標及其可信區間。除此之外,還應同時進行假設檢驗評價兩種樣本類型檢測結果的一致性。

6. 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認可

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應符合《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和《使用體外診斷試劑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提交完整的臨床試驗方案、報告和倫理審查意見,以及該數據適用于中國患者人群的論證資料、境內外臨床試驗質量管理差異的對比資料和臨床試驗質量管理差異對于臨床試驗結果影響的論證資料。

注冊申請人應根據上述臨床試驗技術審評要求,論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充分性。

7. 臨床評價資料的形式要求

申請人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法規文件要求提交臨床評價綜述、各機構倫理審查意見、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小結以及臨床試驗總結報告。

臨床試驗數據匯總表作為臨床試驗小結的附件提交。數據表中應包括檢測病例的編號、年齡、性別、樣本類型、采集時間、臨床診斷背景信息、本產品檢測結果、對比試劑檢測結果(如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確診或排除結果等,臨床應用的數據集中每一病例編號應能夠溯源。鑒于抗體的產生與病原體感染病程密切相關,建議在臨床背景信息中詳述患者發病時間、癥狀變化、疾病轉歸等,為了確認入組病例是否為產品預期適用人群,建議提供病例的疫苗接種情況(具體要求參見附表)。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格式應滿足《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產品說明書中技術內容應與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應以規范格式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文獻的相關信息。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說明書編寫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預期用途】

產品預期用途的描述應符合現行的疾病防治指南,其臨床試驗入組病例應能夠覆蓋產品適用人群。建議產品預期用途包括如下內容:

針對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檢測試劑,其預期用途為用于體外定性檢測近期未接種新冠病毒疫苗或未感染過新冠病毒人群的血清、血漿、靜脈全血、毛細血管全血(樣本類型根據產品驗證與確認情況而定)樣本中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IgM抗體;針對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IgG抗體聯合檢測、總抗體檢測,其預期用途為用于體外定性檢測未接種新冠病毒疫苗或未感染過新冠病毒人群的血清、血漿、靜脈全血、毛細血管全血(樣本類型根據產品驗證與確認情況而定)樣本中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IgM抗體/IgG抗體、總抗體,如針對該預期用途產品為IgM抗體、IgG抗體未在一個注冊單元,建議分別在兩個產品中明確聯合檢測的要求。

檢測結果僅用作對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疑似病例的補充檢測指標或疑似病例診斷中與核酸檢測協同使用,不能作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和排除的依據,不適用于一般人群的篩查。

檢測結果為陽性還需進一步確認,檢測結果陰性不能排除感染的可能性。

本試劑盒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建議結合患者臨床表現和其他實驗室檢測對病情進行綜合分析。

開展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檢測,應符合《新冠病毒樣本采集和檢測技術指南》等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

該產品僅限醫療機構使用。

2.【樣本要求】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2.1樣本采集:明確采集時間、采集順序、采集量等,是否受臨床癥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說明采集方法及樣本類型,對于血漿、全血樣本,應注明對抗凝劑的要求。

2.2干擾物的影響:明確常見干擾物對實驗結果是否產生影響,明確可接受的最大干擾物濃度。

2.3樣本處理及保存:樣本處理方法、保存條件(如冷藏、冷凍等)及不同保存條件下的保存時限和運輸條件等。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需要恢復室溫,冷凍樣本的凍融次數限制等。

2.4應包括樣本應采用的滅活方式,采用該方式的依據,以及滅活需要的時間等。

3.【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

3.1實驗環境:實驗室的溫度、濕度要求,檢測試劑及樣本的復溫要求等。

3.2試劑配制方法,試劑開封后使用方法等。

3.3高濃度樣本稀釋的方法。

3.4試驗條件:操作步驟、溫度、時間、儀器波長等。

3.5質量控制:操作步驟,質控結果的要求(試驗有效性的判斷),質控結果不符合要求的處理方式。

3.6對于膠體金法檢測試劑可以圖示形式顯示正確的檢驗操作方法、程序等。特別注意應強調操作溫度及濕度條件、讀取結果的時間。

3.7特別說明檢驗操作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4.【陽性判斷值】建議將陽性判斷值確定與驗證的方法,采用的樣本及例數總結至該項下。

5.【檢驗結果的解釋】

結合質控線/對照品/質控品/校準品以及樣本的檢測結果,對所有可能出現的結果組合及相應的解釋進行詳述。對于膠體金法檢測試劑可采用圖示形式顯示檢測結果。檢驗結果的解釋應以陽性判斷值的研究結論為依據。如有適用的臨床診療指南,則應在此項下引用,相應檢驗結果的解釋應符合相關指南的要求。如有灰區判定,詳細說明灰區樣本的處理方法。

6.【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綜合產品的預期用途、臨床背景、檢測方法及適用范圍等信息,對可能出現的局限性進行相關說明,建議包括以下內容:

6.1本產品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應作為臨床診治的唯一依據,對患者的臨床管理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測(尤其是病原學檢測)、治療反應及流行病學等信息綜合考慮。

6.2不合理的樣本采集、轉運、處理及不當的實驗操作和實驗環境均有可能導致假陰性或假陽性結果。

6.3根據機體被病毒感染后產生抗體的基礎理論,特異性IgM抗體產生較早,持續時間較短;IgG抗體產生較晚,持續時間較IgM抗體長。另外,由于病毒感染到機體產生特異性抗體需經一定時間、抗體的強度存在個體差異,與感染抗原的量及抗原的抗原性強度相關。所以應將IgM抗體檢測結果、IgG抗體檢測結果、采樣時間、臨床指征及出現時間等綜合考慮。抗體檢測陽性者也應結合其他臨床指征綜合判斷。

6.4感染初期,抗體可能未產生或者產生水平低于產品檢出限,而產生陰性結果。檢測陰性不能排除急性感染,對于可疑的樣本建議進行病原學檢測,或至少間隔7天再次檢測。

6.5評價血清學檢測結果時需要結合患者的臨床病程、基礎狀況以及年齡等因素綜合考慮,如:免疫功能低下、缺陷或免疫功能受抑制的人群、產生抗體能力較低的嬰幼兒,可能不產生或產生低滴度的抗體,其血清學抗體檢測的參考價值有限,可能會導致錯誤的醫學解釋。

6.6新冠病毒特異性IgG檢測不適用于曾經感染過新冠病毒的人群。

6.7注射過新冠病毒疫苗的人群,其抗體水平可能為陽性,其IgM、IgG抗體檢測的參考價值有限,可能會導致錯誤的醫學解釋。

6.8新冠病毒抗體檢測的結果不能用于評估人體是否已經對新冠病毒肺炎具備免疫力,特別是不能用于評估新冠病毒疫苗的作用和功效。

6.9在近幾個月內接受過輸血或其他血液制品治療的人群,對其陽性檢測結果的分析應慎重。

6.10該產品為定性分析產品,結果并不能準確反映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IgM/IgG抗體的滴度。

6.11其他需要說明的局限性等。

7.【產品性能指標】

簡述以下性能指標:

7.1國家標準品和企業參考品符合率。

7.2檢出限:簡要介紹評價方法、所用樣本情況以及評價結果。

7.3對包容性的研究情況進行總結。

7.4對精密度的研究情況進行總結。

7.5分析特異性

7.5.1交叉反應:詳述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種類,及有/無交叉反應的濃度水平。

7.5.2干擾試驗:說明驗證的干擾物質種類及有/無干擾反應的濃度水平。

7.6臨床試驗:簡要介紹試驗方法、受試者及樣本、試驗結果和結論等。

8.【注意事項】

8.1本產品僅用于體外診斷。

8.2明確本試劑盒所采用的生物學來源的組分,雖經滅活,但不能保證其不具有潛在傳染性,需要嚴格按照生物安全有關規定操作,遵循實驗室操作的常規規定。所有樣品、洗滌液(如適用)和各種廢棄物均應按污染物處理。

8.3試劑操作的注意事項,如是否需要平衡至室溫再使用,是否需要搖勻等。不同批號的試劑是否可以混用。

8.4有關實驗操作、樣本保存及處理等其他注意事項。

三、參考文獻

1.《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Z].

2.《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號)[Z].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 [Z]. 2022-03-15.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Z].2021-05-14.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疾病預防控制局. 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技術指南(第一版)[Z].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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