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海南省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詳見正文。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藥監械注〔2019〕33號),為了推進試點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通過在海南省試點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以下簡稱“注冊人”)制度,允許海南省注冊人委托具備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生產醫療器械,允許海南省受托人受托生產醫療器械,探索醫療器械跨區域協同監管機制,探索創新醫療器械商事后監管方式,落實注冊人全生命周期主體責任,完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服務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推進醫療器械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資源配置,鼓勵研發創新,促進醫療器械產業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推進。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精神,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關于擴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依法依規開展試點工作。
(二)全程風險可控。在配套制度設計到實施全過程中,開展相應風險評估,加強上市許可和事中事后監管銜接,強化區域聯動,厘清跨區域監管責任,明確責任分工,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三)可復制可推廣。立足海南,面向全國,及時總結評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試點經驗和創新制度。
三、注冊人制度主要內容
允許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通過委托生產醫療器械樣品方式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成為注冊人后委托具有生產條件的受托人生產產品;注冊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受托人生產。受托人已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增加生產范圍或對受托生產醫療器械信息進行登載;受托人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可提交注冊人的《醫療器械注冊證》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四、試點范圍
允許海南省注冊人委托北京、天津、河北、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陜西省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受托人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允許海南省受托人受托以上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人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禁止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目錄》涉及的產品不列入本實施方案范圍內。
五、注冊人條件和義務責任
(一)注冊人條件
1. 住所位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可以是企業、科研機構,能夠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合同協議約定的責任;
2. 具備專職的法規事務、質量管理、上市后事務等工作相關的技術與管理人員,具有醫療器械監管法規和標準相關知識和經驗;
3. 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有對質量管理體系獨立進行評估、審核和監督的人員;
4. 具備承擔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責任的能力。
(二)注冊人義務責任
1. 依法承擔醫療器械設計開發、臨床試驗、生產制造、銷售配送、售后服務、產品召回、不良事件報告等環節中的相應法律責任;
2. 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和質量協議,明確委托生產中技術要求、質量保證、責任劃分、放行要求等責任,明確生產放行要求和產品上市放行方式;
3. 加強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能力進行評估,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核;
4. 加強不良事件監測,根據風險等級建立醫療器械相應的追溯管理制度,確保醫療器械產品可滿足全程追溯的要求;
5. 可以自行銷售醫療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銷售。自行銷售的注冊人應當具備規定的醫療器械經營能力和條件;委托銷售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6. 通過信息化手段,對研發、生產、銷售和不良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流程追溯、監控;
7. 確保提交的研究資料和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可靠、系統完整、可追溯;
8. 應當將設計開發的技術要求、生產工藝、原材料要求、說明書和包裝標識等技術文件有效轉移給受托人,應當對受托人進行培訓;
9. 承擔醫療器械上市放行責任,提出對受托人生產放行的要求,并在質量協議中明確相應責任,并確保產品可追溯;
10. 發現受托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應當立即要求并監督受托人采取整改措施確保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要求受托人停止生產活動,及時召回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1. 發現上市后醫療器械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嚴重不良事件、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及時告知受托生產企業。
六、受托人條件和義務責任
(一)受托人條件
1.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能夠獨立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合同協議約定的責任;
2. 具有與受托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生產條件;
3. 質量管理體系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二)受托人義務責任
1. 承擔《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委托合同、質量協議規定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按照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規定以及委托合同、質量協議約定的要求組織生產,對注冊人負相應質量責任,接受注冊人的質量管理評審;
3. 按照注冊人產品放行要求對醫療器械生產放行,保留相關記錄,發現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及時告知注冊人,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 發現上市后醫療器械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嚴重不良事件、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及時告知注冊人;
5. 受托人不得將受托醫療器械委托其他企業生產;
6. 受托生產終止時,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申請減少醫療器械生產許可所附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的受托產品信息。
七、辦理程序
(一)注冊
1. 申請人應當向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資料,其中第三類醫療器械申請人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第二類醫療器械申請人向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
2. 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申請人注冊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檢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注冊證》登載的生產地址為受托生產地址,備注欄標注受托人名稱等信息;第三類醫療器械申請人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檢查要求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執行;
3. 注冊人已注冊的醫療器械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變更,必要時由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檢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原注冊部門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變更批件,注冊人告知受托人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或變更《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注冊人應當根據《醫療器械注冊證》變更情況及時修改相關技術文件,確保持續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將有關技術文件轉交受托人組織生產;
4. 注冊人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應當告知受托人向受托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注銷或變更。
(二)備案
海南省受托人應當向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受托生產備案申請,備案時同時提交委托合同、質量協議等資料,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受托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并發給《受托備案憑證》。
(三)生產許可
1. 海南省受托人受托生產海南省注冊人產品的,持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托備案憑證》和注冊人《醫療器械注冊證》向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或變更《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現場檢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2. 海南省受托人受托生產其他試點地區注冊人產品的,持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托備案憑證》和注冊人《醫療器械注冊證》向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或變更《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3. 海南省已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注冊人,通過委托生產方式生產產品的,且不再具備原生產許可條件的,應當向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注銷或變更。
(四)終止委托/受托生產
注冊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醫療器械注冊證》變更。受托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變更;
注冊人、受托人應當確保提交的上述辦理程序申請資料數據真實可靠、系統完整、可追溯。
八、監督管理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注冊人履行全生命周期產品相應質量責任的監管,加強對受托人的監督檢查;引導行業組織、第三方機構協同管理,積極推進監管方式的轉變和完善,著力構建權責清晰、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一)監管職責分工
1. 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注冊人或受托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注冊人的監管,探索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新模式相關制度建設,組織跨區域監管的協調工作;
2. 已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接受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
3. 海南省注冊人委托其他試點地區受托人生產產品的,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開展延伸檢查。
(二)加強監管銜接
1. 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強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請示溝通,做好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人的監管工作;
2. 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強與注冊人或委托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銜接配合,通力協作。通過建立監管信息定期溝通制度和風險會商制度,互通監管信息,及時移送問題線索,確保監管責任落實到位。對于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嚴重不良事件、重大質量事故等質量安全信息的,及時進行通報,協調一致,合力調查處理。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 加強檢查力度。綜合運用現場檢查、產品抽驗等多種形式,結合注冊人年度質量管理體系自查情況和誠信狀況,強化醫療器械上市后監管;可以對為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相關單位開展延伸檢查。發現委托生產醫療器械存在質量風險的,根據實際情況,對注冊人依法采取措施。對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的,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2. 加強風險監測。對委托生產醫療器械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分析監測品種風險,收集不良事件、投訴舉報和輿情信息,甄別醫療器械安全風險信號,加強醫療器械重點監測信息與評價結果運用,提升分析預警能力,不斷改進監管方式,切實防范醫療器械安全風險;
3. 加強信息公開。主動公開注冊人、受托人審批和監督檢查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行業自律
1. 鼓勵行業組織、第三方機構參與制定注冊人制度有關配套文件、實施指南,督促注冊人、受托人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充分發揮行業質量信用自律和基礎管理作用,營造誠信自律的社會監督共治氛圍;
2. 鼓勵注冊人、受托人通過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YY/T 0287/ISO13485)認證;
3. 鼓勵第三方機構對注冊人和受托人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4. 鼓勵注冊人通過信息化手段,對產品全生命周期進行全流程追溯和監控;
5. 鼓勵注冊人建立商業責任保險救濟賠償制度,購買具備先期賠付能力的商業責任險,承擔因上市后醫療器械質量缺陷造成傷害的賠償連帶責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由分管局領導擔任組長的試點工作組,醫療器械注冊與監管處、藥品生產稽查處、藥品批發稽查處、綜合處法規組、省藥品審核認證管理中心負責人擔任組員,工作組下設辦公室,由醫療器械注冊與監管處組織實施,建立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例會制度,加強試點各方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協調。完善職業化、專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
(二)加強溝通協調
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強與試點工作關聯省份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工作協調,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完善制度執行內容和要求,明確監管職責。
(三)加強服務指導
對納入試點申請人的產品注冊和生產許可實施提前介入,專人指導,加大技術指導和跟蹤服務力度,對納入試點的申請人按照《海南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創新審批程序》,加大技術指導和服務力度,實施優先審批。
(四)加強評估總結
加強評估和總結,對取得成效和面臨問題進行回顧、分析和研究,采取針對性措施,不斷完善制度設計,積極推進試點經驗可復制、可推廣。對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進行梳理和研究,不斷調整優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