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了《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備案單位可關注法規動向。
近日,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了《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備案單位可關注法規動向。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環節質量管理,保障網絡銷售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促進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行業健康有序與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范是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環節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適用于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銷售經營者)和為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經營者)。
視頻、直播、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網絡交易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平臺經營者的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管理義務。
第三條【概要要求】 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活動和提供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應當遵守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確保網絡銷售醫療器械質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條【風險管理】 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活動和提供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應當按照醫療器械風險程度實行風險管理,并采取相應的質量管理措施。
第五條【誠信經營】 網絡銷售經營者和平臺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六條【鼓勵創新】 鼓勵網絡銷售經營者和平臺經營者采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實施質量控制,提升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質量管理水平。
第七條【電子證照】 鼓勵網絡銷售經營者和平臺經營者使用電子化技術,傳遞和存儲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制作發放的電子證照資料。
第八條【唯一標識】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積極應用醫療器械唯一標識,協助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執行產品追溯制度,實現醫療器械可追溯。鼓勵平臺經營者積極應用醫療器械唯一標識開展醫療器械質量管理。
第二章 網絡銷售經營者質量管理
第一節 體系與職責
第九條【建立健全體系】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健全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宜的質量管理體系和信息化管理能力,在醫療器械采購、驗收、貯存、網絡銷售、運輸、售后服務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保障網絡銷售醫療器械質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十條【經營方式與范圍】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的要求,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活動。
醫療器械注冊人自行開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其經注冊的醫療器械產品范圍。
第十一條【注冊人、備案人委托開展網絡銷售】 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委托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開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加強對經營企業培訓和管理。
第十二條【網絡銷售經營者管理制度】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制定與網絡銷售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與文件。質量管理制度與文件除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外,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網絡銷售醫療器械上架管理制度;
(二)網絡銷售醫療器械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三)網絡銷售購貨者審核與登記管理制度;
(四)網絡銷售合同與訂單管理制度;
(五)網絡銷售售后服務管理制度;
(六)網絡銷售投訴處理制度;
(七)網絡銷售數據管理制度;
(八)網絡銷售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九)網絡銷售追溯管理制度;
(十)網絡銷售安全保障制度。
通過自建網站、客戶端、應用程序等方式開展網絡銷售的,應當建立自建網站、客戶端、應用程序的質量控制功能確認與變更管理制度。
通過入駐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網絡銷售的,還應當建立入駐電子商務平臺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及資質審查制度。
第十三條【網絡銷售經營者質量管理職責】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設置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除應當履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自建網站、客戶端、應用程序等質量控制功能進行確認;
(二)負責對擬入駐電子商務平臺質量安全保障能力的評估與平臺經營者資質審查;
(三)負責網絡銷售信息發布的審核與日常動態監測;
(四)負責網絡銷售購貨者資格合法性審核與信息登記管理;
(五)負責網絡銷售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六)負責對網絡銷售數據的合規性檢查;
(七)負責網絡銷售質量安全風險的評估與監測。
第十四條【網絡銷售經營者數據記錄管理】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數據和記錄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不得隨意篡改數據。相關記錄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第十五條【體系自查】 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的要求進行體系自查,并按規定將自查報告提交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查內容除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外,還應當包括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業務情況,自建網站、客戶端、應用程序等或者入駐電子商務平臺質量控制功能情況,相關質量管理控制措施,質量投訴以及質量安全風險的評估與監測結果等內容。
第二節 人員與培訓
第十六條【培訓與上崗】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對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工作人員進行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建立培訓記錄,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培訓內容除《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網絡銷售體外診斷試劑的人員】 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網絡銷售的企業,其質量管理人員中,應當至少有1人具有主管檢驗師職稱,或者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包括檢驗學、生物醫學工程、生物化學、免疫學、基因學、藥學、生物技術、臨床醫學、醫療器械等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檢驗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工作經歷;從事體外診斷試劑驗收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檢驗師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僅經營國家規定的免予經營備案體外診斷試劑的企業除外。
第十八條【網絡銷售驗配器械的人員】 從事零售角膜接觸鏡、助聽器等有特殊驗配要求醫療器械的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或者職業資格的經營與售后服務人員。
第十九條【直播營銷人員】 通過直播方式營銷醫療器械的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為直播營銷人員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授權書應當載明直播營銷的品種和期限,并加強對直播營銷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對直播營銷人員為本企業開展的直播營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網絡銷售售后技術服務人員】 網絡銷售經營者自行為客戶提供安裝、維修、技術培訓等售后技術服務的,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或者經過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其他專業機構技術培訓合格的售后服務技術人員。
第三節 設施與設備
第二十一條【經營場所和庫房要求】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配備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并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庫房。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專門提供醫療器械運輸貯存服務的企業進行貯存與運輸。
第二十二條【軟硬件設備要求】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要求,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軟硬件設備或者條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功能;相關信息系統和存儲數據使用的服務器應當存放在境內;具有停電、斷網、設備故障等網絡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入駐電子商務平臺程序功能】 網絡銷售經營者通過入駐電子商務平臺方式銷售醫療器械的,應當審核擬入駐平臺經營者的網站、客戶端、應用程序功能,對其質量安全保障能力進行評估,確保其能夠符合網絡銷售過程管理及質量控制要求。
第四節 網絡銷售過程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經營主體信息公示要求】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其營業執照、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等企業主體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其中,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的編號應當以文本形式展示,圖片與文本信息展示應當清晰,容易辨識。
第二十五條【售后與客戶投訴渠道展示要求】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經營主體的售后服務與客戶投訴聯系方式,并對客戶意見反饋進行記錄。
第二十六條【網絡銷售零售品種審核】 從事醫療器械零售的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確保銷售的醫療器械可以由消費者個人使用,其產品說明書中應當包含由消費者個人安全使用的特別說明,必要時可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或者產品注冊、備案部門核實。
向消費者直播營銷的醫療器械應當為消費者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
第二十七條【產品信息展示要求】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在產品頁面展示醫療器械產品資質。醫療器械名稱、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或者醫療器械備案編號應當以文本形式展示。醫療器械詳細信息頁面應當至少包括:
(一)醫療器械名稱、型號、規格;
(二)醫療器械結構及組成、適用范圍;
(三)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四)醫療器械注冊人或者備案人信息、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五)禁忌癥等。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的,網絡銷售經營者還應當在產品頁面顯著位置標明“購買和使用前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并展示醫療器械產品說明書或者相關鏈接。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角膜接觸鏡、助聽器等有特殊驗配要求醫療器械的,網絡銷售經營者還應當在產品頁面顯著位置標明“請按照經醫學驗配的參數選購或者調試使用”。
以上產品展示的相關信息應當與醫療器械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醫療器械標簽說明書保持一致,圖片與文本信息展示應當清晰,容易辨識。
第二十八條【不得展示的產品信息】 不得展示不符合法定要求、醫療器械注冊證被依法撤銷、醫療器械備案被依法取消等醫療器械信息。
第二十九條【直播團購營銷展示要求】 網絡銷售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團購等方式營銷醫療器械的,其頁面顯著位置應當持續展示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要求的信息或者相關信息鏈接。
第三十條【展示信息及時更新要求】 網絡銷售經營者的經營主體資質信息、產品資質信息及展示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更新展示內容。
第三十一條【安全隱患風險控制】 網絡銷售經營者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應當依法采取商品下架、暫停銷售等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及時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公布相應信息。
第三十二條【網絡銷售批發購貨者審核】 從事醫療器械批發的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對購貨者證明文件、經營范圍進行核實,并建立購貨者檔案,保證醫療器械銷售流向真實、準確和可追溯。
第三十三條【網絡銷售出庫復核】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加強醫療器械出庫復核管理,發現包裝出現破損、污染、封口不牢、封條損壞、標簽脫落、字跡模糊不清或者標示內容與實物不符、超過有效期以及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不得出庫,并報告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第三十四條【網絡銷售記錄】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加強網絡銷售記錄管理,保證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流向可追溯。
第三十五條【網絡銷售記錄內容】 網絡銷售記錄內容應當包括:
(一)醫療器械的名稱、型號、規格、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數量、單價、金額;
(二)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銷售日期;
(三)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四)購貨者的名稱、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
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已建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其經營計算機信息系統中銷售數據應當包含網絡銷售數據。
第三十六條【銷售憑據】 從事醫療器械零售的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為購貨者開具銷售憑據。銷售憑據內容除滿足《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外,還應當包括網絡銷售訂單號、風險警示信息、售后服務與客戶投訴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隨貨同行單】 從事醫療器械批發的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為購貨者開具隨貨同行單,隨貨同行單內容除滿足《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外,還應當包括網絡銷售訂單號、售后服務與客戶投訴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網絡銷售經營者產品包裝運輸】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加強醫療器械包裝、運輸過程質量管理,按照醫療器械標簽和說明書標明的條件運輸和貯存醫療器械,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需要冷藏、冷凍運輸的醫療器械裝箱、裝車與運輸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冷鏈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九條【網絡銷售售后服務】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加強醫療器械售后服務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醫療器械的售后服務過程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第四十條【網絡銷售退貨管理】 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加強退貨管理,建立退貨記錄,并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進行退貨驗收。
第三章 平臺經營者質量管理
第一節 體系與職責
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體系】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與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規模和所承載經營醫療器械風險程度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在提供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的全過程中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保障網絡銷售醫療器械產品的質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十二條【平臺經營者管理制度】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覆蓋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制定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當符合平臺經營者實際情況,并實施動態管理,確保文件持續有效。質量管理制度與文件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設置與崗位質量管理職責;
(二)入駐平臺的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經營者及產品資質審核管理制度;
(三)醫療器械信息發布檢查監控管理制度;
(四)質量安全監測管理制度;
(五)交易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六)網絡銷售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管理制度;
(七)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管理制度;
(八)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管理制度;
(九)質量安全信息收集與公告管理制度;
(十)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十一)網站、客戶端、應用程序管理制度;
(十二)信息數據及網絡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十三)購貨者權益保護管理制度;
(十四)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提供運輸服務的平臺經營者,還應當建立醫療器械運輸安全監測與保障制度。
第四十三條【平臺經營者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立與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規模和所承載經營醫療器械風險程度相適應的醫療器械網絡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收集與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等有關規定,并實施動態管理;
(二)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等有關規定;
(三)組織制訂質量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制度的執行,并對質量管理體系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持續改進;
(四)負責平臺計算機系統質量控制功能的確認、變更管理與合規性審核;
(五)負責對入駐網絡銷售經營者、醫療器械產品資質的審核;
(六)負責對入駐網絡銷售經營者、醫療器械產品等信息的檢查監控;
(七)負責對平臺內不合格醫療器械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八)負責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投訴管理,配合開展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九)負責質量安全信息公告的發布、醫療器械產品質量安全監測;
(十)負責組織各部門開展質量管理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質量記錄的檢查、監測與保存年限的確認;
(十二)負責網絡銷售違法行為的識別、制止與報告;
(十三)必要時,協助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入駐網絡銷售經營者實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和報告;
(十四)必要時,協助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入駐網絡銷售經營者實施醫療器械召回工作;
(十五)其他應當由質量管理機構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平臺經營者數據記錄管理】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覆蓋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記錄。記錄應當至少包括:
(一)入駐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經營者經營資質審查記錄;
(二)網絡銷售醫療器械產品資質審查記錄;
(三)經營主體信息公示審核記錄;
(四)網絡銷售醫療器械產品信息檢查監控記錄;
(五)平臺內醫療器械產品交易記錄;
(六)客戶質量安全投訴舉報及處置記錄;
(七)醫療器械網絡銷售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記錄;
(八)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的記錄;
(九)質量安全信息公告記錄;
(十)數據備份記錄;
(十一)質量管理培訓記錄;
(十二)網站、客戶端或者應用程序功能升級記錄。
提供運輸服務的平臺經營者,還應當建立醫療器械運輸安全監測記錄。
第四十五條【數據記錄管理與保存】 平臺經營者應當確保平臺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相關數據與記錄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醫療器械銷售與追溯的記錄保存年限應當不低于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中規定的各項記錄保存年限;對入駐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經營者資質審核與登記檔案記錄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3年;對醫療器械產品網絡銷售信息檢查監控記錄、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管理記錄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5年,涉及植入類醫療器械交易信息管理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第四十六條【直播數據記錄管理與保存】 提供直播方式營銷服務的平臺經營者,應當保存平臺內醫療器械網絡營銷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四十七條【體系自查】 平臺經營者應當每年至少一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要求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評估質量管理體系的充分性、適宜性和有效性,識別質量管理風險,制定改進措施。自查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一)質量管理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的符合性;
(二)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培訓與實施;
(三)質量管理記錄的準確性、完整性與真實性以及數據記錄的備份保存是否滿足可追溯要求;
(四)平臺實施的質量安全監測情況、醫療器械網絡銷售違法行為制止情況、質量安全投訴情況是否進行分析及采取有效措施;
(五)本年度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的問題是否有效整改。
第二節 人員與培訓
第四十八條【平臺經營者負責人】 平臺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質量安全,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平臺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平臺經營者質量負責人】 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立醫療器械質量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負責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工作,并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承擔相應的質量管理責任。
第五十條【平臺經營者質量管理機構與人員】 平臺經營者設置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應當至少滿足以下崗位要求:
(一)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經營者資質審核崗;
(二)醫療器械產品資質審核崗;
(三)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行為監測崗;
(四)醫療器械網絡銷售違規處置崗;
(五)醫療器械投訴舉報處置崗;
(六)醫療器械政策合規崗;
(七)系統及數據維護崗。
平臺經營者質量負責人和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職在崗。
第五十一條【平臺經營者相關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平臺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的相關要求,不得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從業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平臺經營者質量負責人條件】 平臺經營者質量負責人應當具備醫療器械相關專業(相關專業指醫療器械、生物醫學工程、機械、電子、醫學、生物工程、化學、藥學、護理學、康復、檢驗學、計算機、法律、管理學等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3年及以上醫藥行業相關工作經歷。
第五十三條【培訓與上崗】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質量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各相關崗位人員進行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建立培訓記錄,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規范;
(三)醫療器械相關專業知識;
(四)平臺質量管理制度、崗位職責等。
第三節 設施與設備
第五十四條【平臺經營場所要求】 平臺經營者應當配備與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規模和所承載經營醫療器械風險相適應的辦公場所。辦公場所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內等不適合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五十五條【軟硬件設備要求】 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要求,配備與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設備或者條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功能;相關信息系統和存儲數據使用的服務器應當存放在境內;具有停電、斷網、設備故障等網絡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六條【平臺網站、客戶端、應用程序功能要求】 提供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的網站、客戶端、應用程序及其相關軟件系統,應當至少具備以下管理功能:
(一)對入駐平臺網絡銷售經營者、醫療器械產品資質的合法性、有效性審核控制和警示提醒;
(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要求的經營主體信息、網絡銷售醫療器械產品信息展示;
(三)對經營主體信息、網絡銷售醫療器械產品信息發布檢查監控;
(四)瀏覽查詢、網上訂購、支付結算、訂單流轉、交易狀態查詢、評價、投訴、退換產品等交易與售后服務管理;
(五)對醫療器械購貨者記錄、網絡銷售信息記錄與網絡銷售信息的追溯;
(六)質量公告和相關風險預警信息發布管理;
(七)具有違法行為制止、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的功能;
(八)具有網絡交易服務過程及醫療器械交易過程的各項記錄生成與保存、備份功能。
(九)為醫療器械批發業務提供網絡交易服務的,應當具有對購貨者證明文件的審核、信息記錄等功能。
第五十七條【數據交互功能】 鼓勵平臺經營者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開放數據接口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預留與國家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測平臺或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時同步電子數據的功能。
第四節 網絡交易服務過程質量控制
第五十八條【平臺經營者信息展示】 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網絡客戶端應用程序顯著位置展示其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編號。
第五十九條【醫療器械類目管理要求】 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立專門的醫療器械類目,對醫療器械單獨管理。
第六十條【網絡銷售經營者準入】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入駐平臺網絡銷售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核,審查其生產經營許可、備案情況及其質量安全保證能力,并確認網絡銷售經營者經營方式、經營范圍與擬開展的網絡銷售活動相適宜。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網絡銷售經營者應當將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相關信息告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在相關資質審核通過后,督促其履行告知義務。
網絡銷售經營者依法告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后,應當及時將告知情況反饋平臺經營者。
第六十一條【網絡銷售經營者檔案】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入駐平臺網絡銷售經營者實名登記,并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一)平臺內不可修改的唯一身份標識;
(二)網絡銷售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網絡銷售經營者法定代表人;
(四)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
(五)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編號;
(六)經營方式、經營范圍;
(七)網絡銷售經營者被平臺實施違法行為制止、服務停止的情況記錄(若有);
網絡銷售經營者檔案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第六十二條【質量協議簽訂】 平臺經營者應當與入駐平臺網絡銷售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質量管理要求,約定雙方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十三條【網絡銷售醫療器械準入】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展示的醫療器械資質進行合法性審核,并建立檔案,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方可進行上架。不符合法定要求、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被依法撤銷或者取消的,不得展示相關醫療器械信息。
第六十四條【購貨者信息記錄】 平臺經營者應當提供醫療器械購貨者的信息記錄功能,保證醫療器械銷售流向可追溯。
第六十五條【信息發布審核】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入駐平臺網絡銷售經營者展示的經營主體、產品資質信息進行審核,確認其展示信息符合要求,且網絡銷售經營者經營方式、經營范圍與上架醫療器械品種相適宜。
平臺經營者應當確保同一醫療器械產品,在平臺網站、客戶端、應用程序等載體上發布的產品信息內容保持一致。
第六十六條【平臺自主巡查與處置措施】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入駐平臺的網絡銷售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日常監督與定期巡查。發現網絡銷售經營者存在未將網絡銷售情況告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按要求展示經營主體、產品資質信息等行為的,應當要求網絡銷售經營者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服務,停止展示醫療器械相關信息,并向網絡銷售經營者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不具備資質銷售醫療器械的;
(二)超過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網絡銷售醫療器械的;
(三)銷售未經注冊、無生產許可證或者未備案醫療器械的;
(四)發布虛假信息或者夸大宣傳的;
(五)因違法行為被藥品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撤銷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吊銷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仍繼續從事網絡銷售的;
(六)通過登記入駐聯系方式無法聯系的;
(七)存在其他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外部信息監測與處置措施】 平臺經營者應當主動關注和收集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醫療器械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監督抽檢等監管動態信息,并及時開展平臺內自查。發現平臺內網絡銷售經營者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等處罰,或者平臺內交易的產品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暫停銷售或者停止銷售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網絡交易服務;發現平臺內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相關網絡銷售經營者核實,依法采取商品下架、暫停銷售等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及時公布相應信息。
第六十八條【風險監測與處置措施】 平臺經營者可以通過質量檢驗、購貨者投訴分析等方式加強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發現平臺展示的醫療器械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或者平臺內網絡銷售經營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服務,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九條【售后服務監督】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入駐平臺的網絡銷售經營者售后服務進行監督,督促平臺內的網絡銷售經營者暢通售后服務渠道,建立售后服務檔案,對客戶售后服務問題的處置過程、調查與評估、處理措施、反饋和事后跟蹤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七十條【投訴處理監督】 平臺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督促平臺內網絡銷售經營者對投訴醫療器械質量安全問題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和反饋,并做好記錄。
第七十一條【不良事件調查配合】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網絡銷售經營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機構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調查予以配合。
第七十二條【召回配合】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網絡銷售經營者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醫療器械召回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條【平臺自營要求】 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醫療器械自營業務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的規定,履行網絡銷售經營者責任,并以顯著方式標記區分自營業務和入駐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經營者開展的業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施行時間】 本規范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