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專家撰文支持FDA加強對510(k)審批途徑監管
發布日期:2019-11-30 10:31瀏覽次數:2065次
11月29日,藥監總局官網發布文章:專家撰文支持FDA注冊加強對510(k)審批途徑監管,并探討了醫療器械監管模式。
引言:11月29日,藥監總局官網發布文章:專家撰文支持FDA注冊加強對510(k)審批途徑監管,并探討了醫療器械監管模式。
相關背景
日前,《新英格蘭醫學雜志》刊載了哈佛醫學院研究住院醫師Vinay Rathi和耶魯大學醫學院教授Joseph Ross的一篇題為《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510(k)審批途徑現代化(Modernizing the FDA’s 510(k) Pathway)》的文章。文章建議FDA加強對經510(k)審批途徑獲批上市的醫療器械產品的上市前驗證和上市后評估。
FDA對510(k)的最新改革思路
文中指出,上述工作的實現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包括: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加大在利用真實世界數據對產品進行上市后評估方面的投入;美國國會對FDA一系列強制要求的支持,如要求對特定產品進行上市后研究、禁止將特定的已上市醫療器械作為對比產品等。
510(k)審批途徑,是指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通過將所申報產品與已上市產品(對比產品)進行比較,以證明所申報產品與已上市產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實質等同”,并獲得上市許可的審批方式。
FDA此前宣布,希望通過改革來完善這一審批途徑。改革的主要內容為:引入客觀的性能標準,用以判定所申報醫療器械產品能否獲批上市;鼓勵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使用上市時間較短的產品作為對比產品來進行“實質等同”驗證。
此外,FDA還考慮在其官網公布通過510(k)審批途徑獲批的產品清單,此清單中的產品在申請上市時均使用了上市10年以上的產品作為對比產品,以證明“實質等同”。FDA表示,此舉并非為向公眾提示名單中所列產品的危險性,而是旨在保護公眾的知情權,讓患者和醫生在更了解產品技術水平的情況下做出自認為合理的選擇;同時,此舉還可激勵醫療器械制造商進行技術革新。
面對上述改革思路,業內表示出一些擔憂。對此,FDA于今年1月發布了一份名為《基于安全和性能的審批途徑(Safety and Performance Based Pathway)》的指南文件,對調整后的新510(k)審批途徑的具體內容進行闡述,就這一審批途徑將給申請人帶來的多重選擇加以明確,以期緩解來自行業內的擔憂。
對改革舉措合理性的探討
文章中,Rathi和Ross針對FDA此次計劃對510(k)審批途徑進行改革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梳理,并發表了一定的見解。其所討論的內容涉及:公布使用上市10年以上產品作為對比產品來證明實質等同,并獲510(k)批準上市的產品清單;是否有必要要求企業在進行510(k)申報時提交充分的臨床證據;510(k)審批途徑存在的弊端;關于對醫療器械產品進行上市后研究的問題等。
FDA考慮在其網站發布一份使用上市10年以上的產品作為對比產品來證明實質等同,并獲得510(k)批準上市的產品清單。Rathi和Ross認為此舉不妥。文章中稱,“一些上市時間較長的對比產品可為擬上市產品提供必要與足夠的參考標準,以這些上市時間較長的產品作為對比產品從而獲批上市的產品,比那些采用上市時間較短的產品作為對比產品從而獲批上市的產品,更少出現召回事件”。
文章建議,美國國會授權FDA利用其監管專業知識,排查出不適合作為對比產品的已上市醫療器械產品,并禁止擬申報產品使用這些產品作為對比產品來進行510(k)審批途徑申報。
一直以來,FDA并未要求申請人在進行510(k)申報時提交充分的臨床證據,此舉受到業界質疑。關于這一問題,Rathi和Ross在文中表示,大多數510(k)申請事項為產品變更,如標簽、產品設計、生產流程的變更等,此類變更通常不需要進行臨床測試。
他們還認為,強制企業進行上市前臨床研究不會有效降低產品上市后發生長期不良事件的概率,以及因上市后發生問題而造成的一級召回的數量。
Rathi和Ross還針對510(k)審批途徑目前存在的問題發表了見解。首先,寬松的“實質等同”標準使得一些研究尚不成熟的技術能夠“輕易”獲批上市。同時,在經歷了多次設計變更和“實質等同”對比后,擬申報醫療器械產品與對比產品已存在很大的不同。其次,傳統的510(k)審批途徑也給生產企業提供了“挑選”申報方式的機會——企業有機會在“實質等同”對比、采用客觀的性能標準及閾值進行上市前申報等方式中選擇相對容易的一種,以滿足上市審查的最低要求。
《基于安全和性能的審批途徑(Safety and Performance Based Pathway)》指南文件中要求,生產企業可采用預先設定的性能標準及閾值進行上市前申報。Rathi和Ross認為,此舉有助于提高上市審查的要求。為了最大程度地發揮新修訂510(k)審批途徑的作用,他們建議FDA采取以下措施:強制所有符合條件的醫療器械品種使用這一途徑進行上市前審批;優先考慮對召回事件發生較多的醫療器械品種應用這一申報途徑;運用相關文獻和FDA內部數據總結出最優的產品標準,用以建立醫療器械產品的性能標準,并確定相關測試方法。
在對醫療器械產品進行上市后研究的問題上,文章認為,美國國會應授權FDA以強制要求對醫療器械產品進行上市后研究的職能。此舉有助于對產品上市前性能驗證與真實治療效果之間的關系進行驗證。上市后研究所獲得的成果有助于為患者、醫護人員、醫療費用支付方、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以及FDA提供更充分的決策依據。
文中還提到,Ross所在的耶魯大學紐黑文醫院是美國國家衛生技術評估系統(NEST)的12個合作者之一,合理利用NEST將有助于更廣泛地揭示中等風險醫療器械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問題。
標簽:FDA注冊流程、FDA備案、醫療器械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