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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3年第41號)
發布日期:2023-12-25 18:02瀏覽次數:869次
?2023年12月25日,為規范有創壓力監測產品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制定了《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詳見正文。

2023年12月25日,為規范有創壓力監測產品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制定了《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詳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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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3年第41號)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申請人對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一般性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其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其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預期采用有創方式測量人體相關部位壓力的醫療器械,例如,有創血壓(IBP)、顱內壓(ICP)、腦灌注壓(CPP)、腹腔內壓力(IAP)、膀胱內壓力、子宮內壓力等。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血管內導管、漂浮導管、血壓袖帶等。

二、醫療器械注冊審查要點

參考《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申請人應明確基本的設計和生產要求,應能設計和生產在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內均能達到預期安全和性能要求的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

(一) 監管信息

1. 申請表

申請人應按照填表要求填寫,其中產品名稱、結構及組成、產品適用范圍應與綜述資料、產品說明書的相關內容保持一致。

2. 術語、縮寫詞列表

申請人應當根據注冊申報資料的實際情況,對其中出現的需要明確含義的術語或縮寫詞進行定義。

3. 產品列表

申請人應以表格形式列出擬申報產品的型號、規格、結構及組成、附件,以及每個型號規格的標識(如型號或部件的編號,器械唯一標識等)和描述說明(如尺寸、材質、重復使用特征等)。

4. 注冊單元劃分

參考《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若申報產品存在多個型號規格或配置,應根據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臨床機理/技術原理及其特點、結構及組成、性能指標、適用范圍等關鍵要素進行注冊單元劃分。

4.1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臨床機理/技術原理及其特點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詳見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4.2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結構及組成的差異對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影響的情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詳見結構及組成。

4.3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性能指標存在較大差異,導致適用范圍或作用機理不同時,或者難以合理選擇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研究樣品,宜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4.4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適用范圍有實質不同的情況,例如,有創血壓(IBP)與顱內壓(ICP)傳感器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詳見適用范圍。

(二) 綜述資料

1. 概述

1.1 產品名稱

申請人應描述申報產品的通用名稱及其確定依據。按照《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并參考《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產品通用名稱由核心詞和特征詞組成。

申請人應按照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檢測參數來確定產品名稱的核心詞,按照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技術特點和重復使用特征來確定產品名稱的特征詞。對于具有特殊功能的,申請人可適當地增加特征詞,但不應使用未體現任何技術特點、存在歧義或誤導性、商業性的描述內容。例如,對于不可重復使用的、預期測量血管內壓力的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名稱應為一次性使用有創血壓傳感器;對于可重復使用的、預期測量血管內壓力的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名稱應為有創血壓傳感器。

1.2 產品的管理類別和分類編碼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作為Ⅲ類醫療器械管理。

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產品所屬分類子目錄為07醫用診察和監護器械,一級產品類別為10附件、耗材,二級產品類別為01有創血壓傳感器,分類編碼07-10-01。

1.3 產品的適用范圍

產品適用范圍應與申請表、產品說明書的相關內容保持一致,詳見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1.4 背景信息概述

如適用,申請人應描述有關產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別細節,例如,申報產品的歷史概述、歷次提交的信息,與其他經批準上市產品的關系等。

2. 產品描述

2.1 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申請人應明確有創方式測量人體相關部位壓力的臨床機理、技術原理、實現方法,同時結合產品圖示或結構示意圖,描述產品的使用方法,例如,有創血壓的直接測量可以把導管介入到人體內并移動到需要測量血壓的部位,通過導管頂端傳感器來完成,或者是通過把外部壓力傳感器連接到已經介入到人體內需要血壓測量部位的導管來實現。

2.2 結構及組成

申請人應提供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圖示或結構示意圖(含標識、接口、應用部分等細節),含有多個組成部分的,應說明其連接或組裝關系。

申請人應描述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主要功能及其組成部件(如關鍵組件和軟件等)的功能,以及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內容。

申請人應明確產品的結構及組成,其內容應與檢驗報告的相關內容保持一致,例如,該產品由灌注器(保護套、瓶塞穿刺器、藥液過濾器、滴斗、流量調節器)、電纜、電纜接頭、灌注閥、壓力傳感器感應元件、壓力腔、三通、堵帽、傳輸管路、保護帽組成。

2.3 型號、規格

申請人應明確產品的型號,描述產品的規格,例如,外觀、物理尺寸等。

對于存在多種型號、規格的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申請人應當明確各型號規格的區別,應當采用對比表或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描述各種型號規格的結構組成(或配置)、功能、產品特征和運行模式、技術參數等內容。

2.4 原材料

申請人應明確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與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材料成分,應明確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最長臨床使用時間。

按照結構及組成,申請人應列明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與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材料(添加劑、單體、引發劑、助劑、粘合劑、著色劑等),應包括:材料的通用名稱、化學名稱、商品名/材料代號、組成比例。

2.5 交付狀態和滅菌方式

申請人應描述滅菌實施者、滅菌方法、滅菌有效期。

2.6 包裝說明

2.6.1 申請人應說明所有產品組成的包裝信息。對于一次性使用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申請人應說明其無菌屏障系統的信息。申請人應說明如何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

2.6.2 若使用者在進行滅菌前需要包裝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申請人應提供正確包裝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

2.7 研發歷程

申請人應闡述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如有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供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信息,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2.8 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參考和比較

申請人應列表比較說明申報產品與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在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標、作用在人體的方式、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異同。

3. 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3.1 適用范圍

3.2 生理參數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測量的生理參數常見有動脈壓(Art)、主動脈壓(Ao)、肺動脈壓(PA)、肺動脈楔壓(PAOP)、臍動脈壓(UAP)、肱動脈壓(BAP)、股動脈壓(FAP)、中心靜脈壓(CVP)、左心房壓(LAP)、右心房壓(RAP)、臍靜脈壓(UVP)、左心室壓(LV)、顱內壓(ICP)、腦灌注壓(CPP)、腹腔內壓力(IAP)、膀胱內壓力、子宮內壓力等。

3.2.1 預期用途

申請人應明確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預期用途,例如,測量。

3.2.2 適用人群和適應癥

申請人應明確目標患者人群、預期監測特定人群的信息,或者提供無預期監測特定人群的聲明,例如,新生兒、小兒(含嬰兒)、成人患者。

3.2.3 預期使用環境

申請人應明確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預期使用的地點,例如,醫院、衛生院、療養院等醫療機構。

申請人應明確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預期使用的環境條件,而且應重點關注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壓力、移動、振動、海拔等。

3.2.4 對使用者/操作者要求

申請人應明確目標用戶及其操作或使用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應當具備的技能/知識/培訓。

3.3 禁忌證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禁用于穿刺部位或其部位存在感染的患者、血管疾病的患者(如脈管炎等)、手術操作涉及同一部位的患者,ALLEN試驗陽性者禁忌行橈動脈穿刺測壓。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慎用于有凝血功能障礙且已使用過抗凝劑的患者。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用于已知出血性疾病者時,應特別注意。

3.4 適用范圍舉例

該產品與具備有創血壓監護功能的病人監護儀配合使用,用于測量患者的動脈壓和靜脈壓。

4. 申報產品上市歷史

如適用,按照《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附件5《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申請人應提供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上市歷史資料,包括上市情況,不良事件和召回(含分析評價),銷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5. 其他需說明的內容

申請人應明確與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聯合使用實現預期用途的其他產品的詳細信息,例如,具有有創血壓監護功能的病人監護儀等。

對于已獲得批準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申請人應提供注冊證編號和國家藥監局官方網站公布的注冊證信息。

(三) 非臨床資料

1. 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申請人應提供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考慮到產品預期使用的地點(醫療機構)和環境條件的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熱能(溫度)、絕對濕度和相對濕度、海拔、壓力、移動、振動、電磁環境、輻射環境等〕,申請人應在風險分析和管理過程中估計、評價并控制環境因素可能引起的相關風險,同時制造商應說明提出風險控制措施的驗證確認資料(含客觀證據),驗證和確認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在預期使用環境中的安全性、臨床功能和性能。

2. 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

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附件9并參考《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符合性技術指南》,申請人應提供《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申請人應判斷該清單各項的適用性,說明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符合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按照確定的方法形成相應的符合性證據,明確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對于該清單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申請人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著重明確下述項目的適用性,說明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符合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提供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2.1 A3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2.2 A5環境和使用條件,例如,A5.1、A5.2、A5.4、A5.5、A5.6、A5.7、A5.8等項;

2.3 A6對電氣、機械和熱風險的防護,例如,A6.1、A6.4、A6.5等項;

2.4 A7有源醫療器械及與其連接的醫療器械,例如,A7.1、A7.5、A7.6、A7.7等項;

2.5 A8含有軟件的醫療器械以及獨立軟件;

2.6 A9具有診斷或測量功能的醫療器械;

2.7 A12對非專業用戶使用風險的防護。

對于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申請人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對于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申請人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備查。

3. 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3.1 申報產品適用標準情況

申報產品應當符合適用的強制性標準。若申報產品結構特征、預期用途、使用方式等與強制性標準的適用范圍不一致,申請人應當提出不適用強制性標準的說明,并提供經驗證的證明性資料。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宜參考的現行有效標準見附件2-2。

表1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適用的強制性標準

標準編號

標準名稱

GB 9706.1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YY 0781-2010

血壓傳感器

YY   9706.102

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

YY 0505

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

YY   9706.234

醫用電氣設備 第2-34部分:有創血壓監護設備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專用要求

YY 0783

醫用電氣設備 第2-34部分:有創血壓監測設備的安全和基本性能專用要求

YY/T 0754

有創血壓監護設備用血壓傳輸管路安全和性能專用要求

3.2 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參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編制,見附件2-3。

3.3 產品檢驗報告

申請人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檢驗報告:

3.3.1 申請人出具的自檢報告。

3.3.2 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4. 研究資料

根據申報產品適用范圍和技術特征,提供非臨床研究綜述,逐項描述所開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結論。根據非臨床研究綜述,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各項研究可通過文獻研究、實驗室研究等方式開展,一般應當包含研究方案、研究報告。

參考本指導原則附件2,申請人應詳細說明安全和性能標準的適用性。

4.1 物理性能研究

申請人應提供產品物理和/或機械性能指標的確定依據、設計輸入來源以及臨床意義,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4.2 化學性能研究

申請人應當提供產品化學/材料表征、化學性能指標的確定依據、設計輸入來源以及臨床意義,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4.3 聯合使用

如申報產品預期與其他醫療器械、藥品、非醫療器械產品聯合使用實現同一預期用途,申請人應提供證明聯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資料,包括互聯基本信息(連接類型、接口、協議、最低性能)、聯合使用風險及控制措施、聯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

4.4 電氣系統安全性研究

申請人應提供電氣安全性、機械和環境保護以及電磁兼容性的研究資料,說明適用的標準以及開展的研究。

4.5 生物學特性研究

申請人應對預期與患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產品進行生物學評價。

申請人宜參考GB/T 16886.1評定程序的框架并且在風險分析和管理的基礎上,根據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人體接觸性質、接觸時間(外部接入器械、一般為與血路間接接觸、一般為短期或長期接觸),考慮細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內反應、全身毒性(急性)、血液相容性(一般為溶血)、熱原等生物學評價項目,并按照系統方法框圖進行生物學評價。

4.6 滅菌研究

生產企業滅菌:應當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驗證及確認的相關研究資料。

使用者滅菌:應當明確推薦的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所推薦滅菌工藝的確定依據以及驗證的相關研究資料;對可耐受兩次或多次滅菌的產品,應當提供產品所推薦滅菌工藝耐受性的研究資料。

殘留毒性:若產品經滅菌或消毒后可能產生殘留物質,應當對滅菌或消毒后的產品進行殘留毒性的研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相關研究資料。

以非無菌狀態交付,且使用前需滅菌的醫療器械,應當提供證明包裝能減少產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風險,且適用于生產企業規定滅菌方法的研究資料。

4.7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4.7.1 原材料控制

原材料(含外購組件)應具有穩定的供貨渠道。對于自研制生產的原材料粒料,申請人應提供配方研究資料,宜參考本指導原則附件2。

如果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使用外購粒料,申請人可提交供應商的原材料標準和研究資料,宜參考本指導原則附件2,并提供制造商關于原材料的驗收標準和研究資料。

4.7.2 溶出物質對人體風險評估資料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管路一般含有加工助劑,例如,DEHP增塑劑、非DEHP增塑劑、特殊原材料的化學添加物、粘合劑等。這些物質具有潛在毒性或限量使用。為保證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使用安全性,建議選擇相應物質含量最高的成套使用型號作為研究樣品,根據臨床使用情況,采用適宜浸提溶液(如血液替代溶劑、血液等)、經過方法學驗證的檢測方法,檢測其溶出總量,并提供人體使用安全性評估資料。

管路以DEHP增塑的聚氯乙烯作為原材料的,采用適宜浸提溶液(如乙醇水)和檢測方法,模擬臨床最嚴格使用條件檢測DEHP溶出總量,例如,參考YY/T 0927-2014中4.2.1條款,挑選乙醇水等適宜浸提液,模擬臨床最嚴格條件(37℃、最低和最高血液流速、最長使用時間等)。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中具有潛在毒性或限量使用的助劑、粘合劑等物質,應檢測在上述模擬臨床最嚴格使用條件下這些物質的溶出總量。

申請人應提供人體血液接觸上述增塑劑、化學添加物、助劑和粘合劑的毒性分析、安全限值和來源文件,并對不同體重適用人群的生理特點分別進行安全性評價。

5. 穩定性研究

5.1 申請人應明確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參考《有源醫療器械使用期限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提供預期使用壽命的分析驗證報告。

5.2 對于一次性使用有創壓力傳感器,一般為無菌包裝,申請人應提供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貨架有效期的分析驗證報告。

5.3 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申請人應提供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可參考GB/T 4857系列標準、國際安全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Safe Transit Association, ISTA) 的1,2,3,7 SERIES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ISO 4180 Packaging標準、美國材料與試驗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Testing Materials)的ASTM D4169 D7386 F2825標準等。

6. 其他資料

6.1 測量準確性研究

申請人應提供有創壓力傳感器測量性能的驗證資料。申請人應基于產品的適用范圍和禁忌證,以已獲準注冊的同類產品為參考,針對既定的預期用途,驗證產品在預期使用環境中提供適用人群的動脈壓和靜脈壓測量準確性。

(四) 臨床評價資料

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臨床評價報告技術指導原則》,申請人應提供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的臨床評價資料,采用下述任一臨床評價路徑:

1. 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數據進行分析、評價

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等同性論證技術指導原則》,申請人宜通過分析評價同品種醫療器械的臨床數據來確認有創血壓監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通過臨床試驗數據進行分析、評價

按照《決策是否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申請人可通過臨床試驗來確認有創血壓監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1. 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性內容

申請人應提供有創壓力監測和操作相關的必要內容,一般以“危險”“警告”“注意”等形式體現,應關注下述內容:

1.1 潛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1.2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在正確使用過程中出現意外時對操作者、使用者的保護措施以及應當采取的應急和糾正措施。

1.3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需要同其他醫療器械一起安裝或者聯合使用時,應當注明聯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1.4 在使用過程中,與其他產品可能產生的相互干擾及其可能出現的危害。

1.5 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使用中可能帶來的不良事件或者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輔料。

2. 預期使用環境要求

按照預期使用環境,結合產品風險管理資料、研究資料的內容,申請人應明確推薦的有創壓力傳感器產品預期使用地點和環境條件。對于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壓力、移動、振動、海拔等,申請人應提供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性內容。

3. DEHP的警示和藥物相容性信息

所有含DEH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的PVC(聚氯乙烯)輸注器具的標簽及說明書中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該產品含有DEHP。臨床醫務人員應注意其對高風險人群(例如,青春期前的男性、懷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等)的可能毒性,盡量選用替代產品。該產品不宜用于輸注脂肪乳等脂溶性液體和藥物。

藥物相容性信息:根據國內外的研究資料,臨床醫務人員應注意聚氯乙烯管路會與所輸注的藥物發生相互作用而導致藥效改變。該產品禁止用于輸注與PVC不相容的藥物。

(六)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申請人應按照《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醫療器械產品注冊項目立卷審查要求》提供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三、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Z].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Z].

[3]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Z].

[4]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4年第64號公告[Z].

[5]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Z].

[6]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分類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Z].

[7]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Z].

[8]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Z].

[9]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Z].

[10]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號公告[Z].

[11]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21年第126號公告[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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