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規范注冊申請人注冊自檢工作,上海市器審中心組織制訂了《上海市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自檢現場檢查指南》,并于2023年8月14日發布,本指南是對本市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自檢現場核查工作的指導性要求,僅供檢查員及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人參考使用。一起看正文。
為進一步加強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規范注冊申請人注冊自檢工作,上海市器審中心組織制訂了《上海市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自檢現場檢查指南》,并于2023年8月14日發布,本指南是對本市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自檢現場核查工作的指導性要求,僅供檢查員及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人參考使用。一起看正文。
上海市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自檢現場檢查指南
本指南旨在指導和規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自檢的現場核查工作,幫助醫療器械檢查員把握核查要求,統一核查尺度,同時也為注冊申請人建立及運行質量管理體系的工作提供參考。
本指南是對本市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自檢開展現場檢查的指導性要求,供檢查員及注冊申請人參考使用。
本指南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科技認知水平和現有產品技術基礎上形成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相關人員參考時應注意其適宜性隨著對產品理解的不斷深入,本指南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目的依據
為加強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規范注冊申請人注冊自檢工作,確保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工作中對注冊自檢核查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體外診斷試劑》《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指南》制定本檢查指南,旨在明確關注點統一核查標準。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指導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注冊自檢報告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人開展注冊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檢查,也可為注冊申請人規范自檢工作提供參考。
三、基本原則
(一)注冊申請人應具備與提交的注冊自檢報告相符的自檢能力,自檢工作應當納入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并符合要求。配備與產品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具有相應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嚴格檢驗過程控制,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并對自檢報告負主體責任。
(二)對提交自檢報告的注冊申請人,檢查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結合提交的產品技術要求,對申請人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能力逐項進行核實。
四、現場檢查要求
現場檢查參照執行,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開展:
(一) 自檢人員要求
1、注冊申請人應設置質量管理部門,并配備與所開展
自檢活動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管理人員(含審核、批準人員)。
注冊申請人應當配備專職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應當為正式聘用人員,并且只能在本企業從業。
(1)查看《醫療器械注冊自檢檢驗人員信息表》、人員授權文件等相關文件和記錄,至少應包括檢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且上述人員應與實際一致。
(2)查看檢驗人員在職證明(如花名冊、勞動/聘用合同、社保證明等),重點關注注冊自檢人員是否為正式聘用的專職人員,且勞動/聘用合同中應規定相關人員只能在本單位從業,不得兼職。
2、檢驗人員的教育背景、技術能力和數量應當與產品檢驗工作相匹配。檢驗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產品技術要求,掌握檢驗方法原理、檢測操作技能、作業指導書、質量控制要求、實驗室安全與防護知識、計量和數據處理知識等,并且應當經過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質量管理和有關專業技術的培訓和考核。
(1)查看自檢相關人員(包括審核、批準人員)培訓記錄、個人檔案等文件,專職檢驗人員應該有相關的教育背景、從業經歷、培訓記錄(應有相應的培訓證書或證明文件),審核人員和批準人員應具有體外診斷試劑相關專業背景或從業經歷,熟悉產品檢驗要求。
(2)通過與檢驗人員進行面對面交流、提問的方式,核實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專業知識和檢驗能力。
(3)查看檢驗人員培訓考核評價記錄,應當接受過《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自檢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的培訓并通過考核。
(4)對提交的注冊自檢報告中的自檢項目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要求《醫療器械注冊自檢檢驗人員信息表》中相應的檢驗人員根據作業指導書(或操作規程)對自檢樣品或留樣進行現場操作,應能重復檢驗全過程,檢驗操作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要求,檢驗結果應與企業申報注冊資料中的結論一致。
3、檢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應當經注冊申請人依照規定進行授權。
(1)查看檢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授權或任命的文件,確認授權或任命的有效性。
(2)批準授權人應為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檢驗設施環境要求
1、應明確規定注冊自檢項目所需的檢驗室環境、設施要求。開展特殊檢驗項目的實驗室,例如 PCR 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等,其環境設施條件應當符合其特定的專業要求。
(1)查看注冊自檢項目對于檢驗室環境和設施的相關規定。
(2)查看檢驗室設施、布局、環境及監測記錄,核實其是否符合相應產品檢驗的要求。
(3)查看是否制訂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要求,并按該控制要求進行質量控制并保存相關的記錄。
(4)查看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資質證明(如適用)。
2、檢驗區域、生產區域和辦公區域應進行有效隔離,是否明確需要控制的區域范圍和有關危害的明顯警示。檢驗區相鄰區域是否存在相互干擾、交叉污染的風險。特別對于易產生污染的試劑,如 PCR 方法學的實驗室。
查看 PCR 方法學檢驗區域、生產區域和辦公區域應進行有效隔離,壓差是否滿足檢驗的要求。物品的流向是否有效控制以避免交叉污染的風險。
(三)檢驗設備(含檢驗用軟件)
注冊申請人應當配備滿足檢驗方法要求的儀器設備,建立和保存設備檔案、操作規程、計量/校準證明、使用和維修記錄,并按有關規定進行量值溯源。
(1)核對現場檢驗設備是否與注冊申報資料中提交的《醫療器械自檢用設備配置表》中信息一致。對照產品技術要求查看現場配備的檢驗設備的功能、測量范圍、準確度、
精度等是否滿足要求。
(2)查看檢驗設備清單,應明確設備來源,并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查看是否按照檢驗設備管理程序建立和保存了儀器設備的檔案,設備記錄是否包括設備唯一性標識(編號/批號)、制造商、設備位置、設備使用環境的要求與記錄、日期與效期、檢定/校準、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維修記錄等。
(4)查看設備的校準狀態標識、檢定/校準證書(報告)和使用記錄等,確認是否滿足檢驗和量值溯源的要求,是否在校準有效期限內使用;當校準要求包含參考值或修正因子時,參考值和修正因子應得到適當的修正。
(5)質量文件應規定各檢驗項目檢驗參數的的設置、適配的檢驗設備的驗證和確認,自檢人員應經過設備操作的培訓,包括設備使用及檢驗方法的培訓,能正確操作儀器。
(6)檢驗用軟件應作為檢驗工具受控管理,裝載該軟件的計算機應列為檢驗設備,軟件應進行驗證與確認(檢驗用軟件包括數據分析軟件)。
(四)檢驗用校準品、質控品
1、對于有適用的國家標準品/參考品的,應當使用國家標準品/參考品進行檢驗。
確認企業是否采用國家標準品/參考品進行注冊自檢,是否建立國家標準品驗收記錄、使用記錄。現場查看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標識是否清晰準確,數量是否與臺賬記錄一致。
2、使用企業自制校準品、質控品、樣本處理試劑的,應關注相應的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制備及檢驗記錄。
(1)查看是否建立相應的管理程序,是否對校準品的溯源、質控品的賦值及其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作出規定。
(2)查看校準品溯源文件、配制記錄、穩定性研究資料,查看質控品配制、賦值程序、靶值范圍確定及其穩定性研究資料;關注校準品量值溯源是否一致、不確定度的計算是否正確、穩定性研究數據的正確引用及過程記錄與輸出結論的一致性。
(3)產品為含校準品與質控品的且進行注冊自檢的,參與校準品溯源(定值)、質控品賦值的人員和設備應與檢驗的人員和設備有所區分。
(4)現場查看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標識是否清晰準確,數量是否與臺賬記錄一致。
3、質控品、校準品、企業參考品的采購應滿足追溯要求,如涉及人體來源的樣本,應當有相應原料的檢驗規程、檢驗記錄及其原始數據,以及表明生物安全性的證明材料等。
(五)檢驗質量控制要求
1、應當使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序開展所有檢驗活動。適用時,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以及使用統計技術進行數據分析。
(1)查看自檢產品檢驗規程與作業指導書,關注是否現行有效,自檢人員是否易于獲得,檢驗規程與作業指導書的相關規定是否與產品技術要求一致。
(2)查看企業是否對測量不確定度進行評估。
(3)查看內部質量控制記錄,是否可以確保自檢項目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穩定性。常用內部質量控制方法包括:實驗室內比對、期間核查、盲樣測試等。
2、 應當按照申報產品自檢的要求,建立和實施與開展自檢工作相適應的管理體系。自檢工作應當納入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針對自檢應制定相應的規程。
(1)查看注冊申請人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是否包括注冊自檢相關的質量控制文檔與技術文檔,如:自檢樣品管理文檔、檢驗室管理文檔及產品技術要求/說明書、檢驗方法
驗證/確認記錄、內部質量控制記錄、檢驗程序、檢驗/檢驗設備操作規程等;查看上述文件是否為最新有效受控版本,能否識別其修訂狀態,并易于檢驗人員取閱。
(2)查看是否建立注冊自檢的風險管理文件并保持相關記錄。
(六)自檢依據及方法的驗證與確認
應當依據擬申報注冊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檢驗方法的制定應當與相應的性能指標相適應,應當進行驗證或者確認,確保檢驗具有可重復性和可操作性。檢驗方法中還應當明確說明采用的參考品/標準品、樣本制備方法、使用的試劑批次和數量、試驗次數、計算方法等。
如有必要,需對自檢產品規格型號的覆蓋性進行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典型說明、差異性分析等。
(1)查看注冊申請人自檢項目的報告內容,確認是否按照產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重點關注所引用的標準檢驗方法的完整性、現行有效性和與指標的適宜性。
(2)查看注冊申請人自檢項目,是否優先考慮采用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或者公認的檢驗方法,如企業采用了非標方法、自行擬定的方法,應說明理由,并對方法的適宜性進行評價。
(3)查看注冊申請人自檢項目的方法學驗證或確認文檔,驗證或確認記錄中應包括:驗證/確認的程序、詳細的要求、方法性能的特性確定、驗證過程的記錄及獲得的結果、方法有效性及適用性的確認。
(4)查看注冊申請人自檢項目檢驗作業指導書與檢驗原始記錄,應明確記錄適用的的參考品/標準品信息、樣本制備方法、使用的試劑批次和數量、試驗次數、計算方法等,
并應與技術要求一致。
(七)記錄控制要求
1、所有質量記錄和原始檢測記錄以及有關證書/證書副本等技術記錄均應當歸檔并按適當的期限保存。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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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看注冊申請人是否建立并保持記錄管理程序,確保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留和處置符合質量體系要求。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2)查看的記錄包括但不限于:檢驗設備使用、校準、維護和維修記錄,檢驗原始記錄,檢驗環境條件記錄,檢驗樣品有效性的證明材料、對受托方的審核評價記錄和報告(如有),委托檢驗報告(如有),委托檢驗協議(如有)等,以上記錄是否歸檔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管,是否易于識別和檢索,防止破損和丟失。
2、自檢原始記錄應真實、完整,信息充分,可以確保檢驗活動的可追溯性。
(1)自檢原始記錄應為受控文件,應為專用記錄表格。
格式與欄目設計內容應當符合信息充分原則,應當方便實用,應該包含質量管理、檢測校準活動記錄、檢測方法、適用標準等信息。
(2)檢驗原始記錄應及時、完整、準確、客觀,原始記錄應反映現場狀態的全部信息,并可被復現。查看原始記錄,應有檢驗日期、檢驗人員、樣品名稱、來源及批號等基本信息;裝量等測量數據應及時填寫,應記錄真實測量值,按數據修約規定記錄并計算檢測結果;應有檢驗用設備、試劑試藥、樣本、標準物質及檢驗環境的詳細信息;應有取樣量、供試品配制等操作參數。
(3)注冊申請人應當對與檢驗工作相關活動的記錄歸檔留存,確保記錄可追溯。
(4)查看數據處理系統中原始數據記錄時間、數據及圖譜等信息與檢驗記錄、檢驗報告中相關內容應具有一致性;電子數據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內能夠進行查閱與追溯并應及時備份
3、數據處理系統應具有保證數據安全性的有效措施。
查看數據處理系統是否規定用戶管理權限、登錄權限,確保登錄用戶的唯一性與可追溯性。
4、自檢記錄不得隨意涂改或銷毀。
自檢記錄不得隨意修改,應制定修改的原則,符合修改原則的,修改時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原有信息在修改后應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
5、數據處理系統應保證記錄真實、完整。
應當記錄對數據處理系統操作的相關信息,包括操作者、操作時間、操作過程、操作原因,數據的產生、修改、刪除、再處理、重新命名、轉移及對系統的設置、配置、參數的變
更或者修改等內容。數據轉移的載體應進行規定,轉移之后應不能修改。針對不易于保存的數據,建議使用拍照方式存檔備查,如膠體金法的檢驗結果可用圖片形式保存備查。
6、對于需要進行量值溯源的,應當建立量值溯源程序文件并記錄結果。
根據 GB/T 21415 查看企業主校準品及工作校準品的溯源方式及過程,是否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查看不確定度的計算公式是否合理,查看記錄文件,核對記錄文件的記錄及計算是否與規定一致。
(八)注冊自檢樣品的管理
注冊申請人應當建立并實施檢驗樣品管理程序,確保樣品受控并保持相應狀態。
1、核查是否建立注冊自檢用樣品管理規定,并按規定對注冊自檢樣品進行受控管理,現場查看自檢樣品儲存條件、環境、狀態、記錄及其標識是否符合要求。
2、核對自檢產品名稱、批號(編號/序列號等)及規格型號、檢驗時間、檢驗數量應當與生產記錄相符并可追溯,并查看相應的留樣,核對標簽等信息是否與檢驗產品照片一致、核對數量是否正確、確認關鍵原料和/或部件等信息是否正確。
3、檢查當日應能查見注冊自檢的留樣樣品或穩定性考察樣品,現場操作用樣品應從上述樣品中抽取,檢驗結果應與企業申報注冊資料中的結論一致。
(九)委托檢驗
委托受托生產企業開展自檢的,應當由注冊申請人出具相應自檢報告。受托生產企業自檢能力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1、查看注冊自檢報告是否由注冊申請人出具并符合簽章有關要求。是否涵蓋了注冊申報所需的所有檢驗項目。委托自檢項目是否附有檢驗報告原件。
2、查看注冊申請人是否在委托檢驗協議(或委托生產的質量協議等)中明確雙方對注冊檢驗質量的責任和義務,是否把產品技術要求以及相關檢驗標準、檢驗操作規程等技術文件有效轉移給受托方。對受托方的質量審核報告是否覆蓋產品注冊委托自檢相關內容。
3、按照現場檢查要點(一)-(八)的相關規定對受托生產企業自檢能力進行核查。
(十)其他事項
境內注冊申請人所在的境內集團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如 CNAS、CMA 認證)的實驗室,或者境外注冊申請人所在的境外集團公司或其子
公司具有通過境外政府或政府認可的相應實驗室資質認證機構認可的實驗室的,經集團公司授權,可以由相應實驗室為注冊申請人開展自檢,由注冊申請人出具相應自檢報告。
1、查看是否是集團公司或其子公司經集團公司授權后才開展的自檢,并查閱相關的授權書。
2、核查受托開展自檢的實驗室的資質和承檢范圍是否涵蓋委托自檢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