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對生產激素類、操作有致病性病原體或芽胞菌制品有何要求?
發布日期:2022-05-19 10:02瀏覽次數:2204次
繼上一篇說到體外診斷試劑生產過程中對具有污染性、傳染性和高生物活性的物料的要求,本文側重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時,對生產激素類、操作有致病性病原體或芽胞菌制品的管控要求。
繼上一篇說到體外診斷試劑生產過程中對具有污染性、傳染性和高生物活性的物料的要求,本文側重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時,對生產激素類、操作有致病性病原體或芽胞菌制品的管控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對生產激素類、操作有致病性病原體或芽胞菌制品有何要求?
《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體外診斷試劑醫療器械》2.2.18(《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體外診斷試劑現場檢查指導原則》*2.25.1)明確要求“生產激素類、操作有致病性病原體或芽胞菌制品的,應當使用單獨的空氣凈化系統,與相鄰區域保持負壓,排出的空氣不能循環使用。”生產激素類、操作有致病性病原體、芽胞菌制品的區域與其他類產品生產區域應嚴格分開,如系多樓層建筑,在同一生產層面與其他一般品種的生產線不能共用物料通道、人員通道、包裝線等,防止產品交叉污染;應為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排出的空氣不能循環使用;應與相鄰區域保持負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