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控物注冊審查指導原則——質控物賦值研究(征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注冊申報資料中質控物賦值研究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質控物賦值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與體外診斷檢測試劑配套使用的定值質控物,可以是單獨注冊申報,也可以與配套檢測試劑作為同一注冊單元一起申報。可以是適用于單一檢測項目,也可以是適用于多個檢測項目(即復合質控物)。本文主要討論質控物賦值過程的一般要求。
控制物(Control Material)是被其制造商預期用于驗證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性能特征的物質、材料或物品。通常又被稱作質控物或質控品,本文全部以質控物來指代。質控物的用途包括檢驗系統性能驗證,實驗室內質量控制以及實驗室間質量評價等。
與體外診斷試劑配套使用的質控物, 用于檢驗程序的質量控制。
根據是否給出了分析物的標示值,質控物可分為定值質控和非定值質控。定值質控物是制造商通過合適的分析方法或過程賦值,獲得靶值及其范圍。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用于室間質量評價的質控物,不適用于非定值質控物。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進行相關產品的注冊和許可事項變更,包括申報資料中的部分要求,其他未盡事宜,應當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等相關法規要求。
二、基本原則
賦值之前應先確認質控物的均勻性和穩定性這兩個基本特性。生產企業通過對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的控制,確保均勻性和穩定性。質控物的均勻性要求應不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此外,既定的靶值會隨著時間變化而波動,在質控物聲稱的有效期內,靶值范圍應是有效的。
賦值之前針對復合質控物,應充分研究分析物之間可能存在的交叉反應或干擾影響,避免賦值結果的相互干擾。
質控物的賦值應與檢測系統關聯。采用聲稱的檢測系統進行賦值,檢測系統包括檢測試劑、檢測設備、校準品等。如適用于多個檢測系統,申請人應對每個檢測系統的賦值做出充分的研究,完整的賦值報告包括賦值方案、試驗數據、結果報告。
三、審查要點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的特點,通過建立、驗證或轉移的一個或一系列過程,確定質控物在不同檢測系統上的靶值及范圍,最終將以靶值單或其他形式明確。
(一)靶值的建立
首先申請人應詳細描述賦值方案
1.賦值方案
合理的賦值方案應考慮多個設備、時間、地點、操作人員、試劑批次等的綜合因素。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特性設計合理的賦值方案,具體描述所采用的材料和方法,如:
1.1采用的檢測系統
其中檢測系統應明確采用的檢測試劑及其批號,校準品及批號(校準方式),或其他用于確認試驗運行有效性的更高級別的校準品或質控物(如適用)。設備型號(序列號),設備數量。
1.2檢測地點及檢測人員
明確檢測的實驗室數量,每個實驗室對應的人員和設備安排。
1.3具體的檢測方案
包含待測質控物抽樣的基本原則,檢測用最小包裝單元的數量,最小包裝單元的取樣次數,每個樣本測定的重復次數,以及評估的時間范圍等。
1.4驗收標準
如有針對檢測過程的控制,應明確運行有效性的方案和驗收標準。
對于賦值結果應有明確的驗收標準。如要求靶值在既定的范圍內,以降低靶值的批間差異,或針對檢測精密度作出相應要求。
2.數據處理
依據賦值方案,在確認檢測系統運行有效后,詳細記錄數據結果,并對數據進行分析。
2.1數據離群值的判斷
申請人應采用合理的統計方法進行離群值的判定,明確存在離群值時的數據處理方案。
2.2 建立靶值及其范圍
數據處理后,確定靶值,例如以平均值計為靶值時,需計算平均值,標準差SD和變異系數CV。
一般情況下,以靶值±2SD或靶值±3SD作為靶值的允許的上下限值,即靶值范圍。還可以用其它形式表示靶值范圍,如擴展不確定度及擴展因子。提供的靶值范圍應具有合理性。
通常,原料批次和質控物的生產批次發生改變,靶值也隨之改變,需要重新建立。
(二)靶值的確認
初步靶值建立之后,可采用相對簡化的檢測方案,再對靶值進行確認。例如采用不同批次的檢測試劑進行檢測,觀察靶值是否適用。如不適用,建議將質控物靶值與賦值檢測試劑批號進行關聯。
當原料批次不變以及生產工藝控制嚴格的情況下,不同批次的質控品靶值變化可能很小,也可通過簡化方案進行靶值的確認。
(三)靶值的轉移
不同檢測設備的預期用途,采用的檢驗原理和操作原理相同時,可考慮靶值的轉移。如同一生產企業設計開發的系列設備,已充分驗證設備之間分析性能的等效性。提交設備對比說明以及等效性研究資料后,申請人可采用相對簡化的靶值建立過程,或直接對已有的靶值進行驗證。確認是否可以將原有靶值及其范圍轉移到新的設備。
(四)質控物的成分應盡可能接近臨床樣本,減少基質帶來的影響。質控物制備過程中的添加劑也可能導致質控物和實際臨床樣本出現較大差異,建議申請人在研究過程中對質控物的基質效應進行簡單評估。
四、名詞解釋
1.質控物:(Control Material)是被其制造商預期用于驗證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性能特征的物質、材料或物品。[GB/T 29791.1-2013,定義3.13]
2.質控物的賦值:由制造商適用合適的分析方法或過程分析的參考值,并指定參考范圍。
3.分析物:具有可測量特性的樣品組分。例如在“血漿中葡萄糖物質濃度”中,“葡萄糖”是分析物。
五、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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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草單位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