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號 | 要求 | 適用 | 證明符合性采用的方法 | 為符合性提供客觀證據的文件 |
A | 安全和性能的通用基本原則 |
A1 | 一般原則 |
A1.1 | 醫療器械應當實現申請人申報產品的預期性能,其設計和生產應當確保器械在預期使用條件下達到預期目的。這些器械應當是安全的并且能夠實現其預期性能,與患者受益相比,其風險應當是可接受的,且不會損害醫療環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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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申請人應當建立、實施、記錄和維護風險管理體系,確保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且質量可控。在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內,風險管理是一個持續、反復的過程,需要定期進行系統性的改進更新。在開展風險管理時,申請人應當: a)建立涵蓋所有醫療器械風險管理計劃并形成文件; b)識別并分析涵蓋所有醫療器械的相關的已知和可預見的危險(源); c)估計和評價在預期使用和可合理預見的誤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相關風險; d)依據A1.3和A1.4相關要求,消除或控制c)點所述的風險; e)評價生產和生產后階段信息對綜合風險、風險受益判定和風險可接受性的影響。上述評價應當包括先前未識別的危險(源)或危險情況,由危險情況導致的一個或多個風險對可接受性的影響,以及對先進技術水平的改變等。 f)基于對e)點所述信息影響的評價,必要時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A1.3和A1.4相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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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醫療器械的申請人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應當遵循安全原則,采用先進技術。需要降低風險時,申請人應當控制風險,確保每個危險(源)相關的剩余風險和總體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在選擇最合適的解決方案時,申請人應當按以下優先順序進行: a) 通過安全設計和生產消除或適當降低風險; b)適用時,對無法消除的風險采取充分的防護措施,包括必要的警報; c)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預防措施/禁忌證),適當時,向使用者提供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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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 申請人應當告知使用者所有相關的剩余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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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 在消除或降低與使用有關的風險時,申請人應該: a)適當降低醫療器械的特性(如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和預期使用環境(如灰塵和濕度)可能帶來的風險; b)考慮預期使用者的技術知識、經驗、教育背景、培訓、身體狀況(如適用)以及使用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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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 在申請人規定的生命周期內,在正常使用、維護和校準(如適用)情況下,外力不應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響,以致損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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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 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包括申請人所提供的說明和信息,應當確保在按照預期用途使用時,運輸和貯存條件(例如:震動、振動、溫度和濕度的波動)不會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潔度,造成不利影響。申請人應能確保有效期內醫療器械的性能、安全和無菌保證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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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 在貨架有效期內、開封后的使用期間(對于診斷試劑,包括在機穩定性),以及運輸或送貨期間(對于診斷試劑,包括被測樣品),醫療器械應具有可接受的穩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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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基于當前先進技術水平,比較醫療器械性能帶來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預見的風險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應最小化且可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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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臨床評價 |
A2.1 | 基于監管要求,醫療器械可能需要進行臨床評價(如適用)。所謂臨床評價,就是對臨床數據進行評估,確定醫療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風險受益比,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a)臨床試驗報告(診斷試劑臨床性能評價報告) b)臨床文獻資料 c)臨床經驗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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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 臨床試驗的實施應當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安全和健康,這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其重要性超過科學和社會效益。在臨床試驗的每個步驟,都應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則。另外,臨床試驗方案審批、患者知情同意、診斷試劑剩余樣本使用等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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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
A3.1 | 關于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a)所用材料和組成成分的選擇,需特別考慮: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b)工藝對材料性能的影響; c)生物物理學或者建模研究結果應當事先進行驗證(如適用); d)所用材料的機械性能,如適用,應考慮強度、延展性、斷裂強度、耐磨性和抗疲勞性等屬性; e)表面特性; f)器械與已規定化學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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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 基于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盡可能減少污染物和殘留物對使用者和患者,以及對從事醫療器械運輸、貯存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的風險。特別要注意與使用者和患者暴露組織接觸的時間和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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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適當降低析出物(包括濾瀝物和/或蒸發物)、降解產物、加工殘留物等造成的風險。應當特別注意致癌、致突變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濾瀝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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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考慮到醫療器械及其預期使用環境的性質,適當降低物質意外進入器械所帶來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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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 醫療器械及其生產工藝的設計應當能消除或適當降低對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觸者的感染風險。設計應當: a)操作安全,易于處理; b)盡量減少醫療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過程中的感染風險; c)防止醫療器械或其內容物(例如:標本)的微生物污染; d)盡量減少意外風險(例如:割傷和刺傷(如針刺傷)、意外物質濺入眼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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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滅菌和微生物污染 |
A4.1 | 醫療器械其設計應當方便使用者對其進行安全清潔、消毒、滅菌和/或重復滅菌(必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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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 | 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確保在出廠后,按照申請人規定的條件運輸和貯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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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 | 以無菌狀態交付的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以確保在出廠時無菌。在申請人規定的條件下運輸和貯存的未破損無菌包裝,打開前都應當保持無菌狀態。應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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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 | 無菌醫療器械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進行加工、生產、包裝和滅菌,其貨架有效期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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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 | 預期無菌使用的醫療器械(申請人滅菌或使用者滅菌),均應在適當且受控的條件和設施下生產和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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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6 | 以非無菌狀態交付,且使用前滅菌的醫療器械: a)包裝應盡量減少產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風險,且應適用于申請人規定的滅菌方法; b)申請人規定的滅菌方法應當經過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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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 | 若醫療器械可以無菌和非無菌狀態交付使用,應明確標識其交付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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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環境和使用條件 |
A5.1 | 如醫療器械預期與其他醫療器械或設備整合使用,應確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統,包括連接系統,整體的安全性,且不影響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應明確標識和/或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對于需要使用者處理的連接,如液體、氣體傳輸、電耦合或機械耦合等,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盡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風險,包括錯誤連接或安全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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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考慮預期的使用環境和使用條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風險: a)與物理和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有關,對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損傷的風險; b)由于用戶界面設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預期使用環境導致的錯誤操作的風險; c)與合理可預期的外部因素或環境條件有關的風險,如磁場、外部電和電磁效應、靜電釋放、診斷和治療帶來的輻射、壓力、濕度、溫度和/或壓力和加速度的變化; d)正常使用條件下與固體材料、液體和其他物質,包括氣體,接觸而產生的風險; e)軟件與信息技術(IT)運行環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風險; f)正常使用過程中,醫療器械非預期析出物導致的環境風險; g)樣本/樣品/數據不正確識別和錯誤結果導致的風險,比如用于分析、測試或檢測的樣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顏色和/或數字編碼混淆; h)與其他用于診斷、監測或治療的醫療器械互相干擾導致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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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3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狀態及單一故障狀態下燃燒和爆炸的風險,尤其是預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質或與其他致燃物相關的器械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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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4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確保調整、校準和維護過程能夠安全有效的完成。 a)對無法進行維護的醫療器械,如植入物,應盡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風險; b)對無法進行調整和校準的醫療器械,如某些類型的溫度計,應盡量降低測量或控制機制精度的損失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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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5 | 與其他醫療器械或產品聯合使用的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其互操作性和兼容性應可靠且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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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降低未經授權的訪問風險,這種訪問可能會妨礙器械正常運行,或造成安全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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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7 | 具有測量、監視或有數值顯示功能的醫療器械,考慮到預期使用環境、使用者、預期用途,其設計和生產應符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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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8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員對其安全處置或再利用;應便于相關廢棄物的安全處置或再利用。使用說明書應明確安全處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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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具有診斷或測量功能的醫療器械 |
A6.1 | 具有診斷或測量(包括監測)功能的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基于適當的科學和技術方法,除其他性能外,還應確保相應的準確度、精密度和穩定性,以實現其預期目的。 a)申請人應規定準確度限值(如適用)。 b)數字化測量值應以使用者理解和接受的標準化單位表示(如可能),推薦使用國際通用的標準計量單位,考慮到安全性、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臨床實踐,也可使用其他公認的計量單位。 c)醫療器械導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應有詳細的說明,若器械通過可視化系統提供與操作、操作指示或調整參數有關的說明,該類信息應能夠被使用者和患者(適用時)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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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說明書和標簽 |
A7.1 | 醫療器械應附有識別該器械及其申請人所需的信息。每個醫療器械還應附有相關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關指示。這些信息可出現在器械本身、包裝上或使用說明書中,或者可以通過電子手段(如網站)便捷訪問,易于被預期使用者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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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對非專業用戶使用風險的防護 |
A8.1 | 對于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測),為保證醫療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設計和生產應當考慮非專業用戶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專業用戶技術和使用環境的不同對結果的影響。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說明應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對結果做出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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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2 | 供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測)的設計和生產應當: a)確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安全準確的使用。當無法將與說明書相關的風險降低到適當水平時,可以通過培訓來降低此類風險; b)盡可能減少非專業用戶因錯誤操作和錯誤解釋結果導致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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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3 | 供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可通過以下措施方便用戶: a)在使用時,可以驗證器械的正常運行; b)當器械不能正常運行或提供無效結果時,會發出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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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含有生物源材料的醫療器械 |
A9.1 | 對于含有動植物組織、細胞或其它物質,細菌來源物質或衍生物的醫療器械,若無活性或以非活性狀態交付,應當: a)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應來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預期用途的動物種屬。動物的地理來源信息應根據相關法規要求予以保留。 b)動物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過程,應確保患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員(如適用)的安全。特別是病毒和其他傳染性病原體,應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影響醫療器械性能的情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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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2 | 對于監管部門而言,當醫療器械由人體來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生產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a)組織、細胞的捐贈、獲取和檢測應依據相關法規的要求進行; b)為確保患者、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應對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進行加工、保存或其他處理。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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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3 | 當醫療器械使用A13.1、A13.2以外的生物物質(例如植物或細菌來源的材料)生產時,其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應確保患者、用戶以及其他人員(如廢棄物處置人員等)的安全。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為確保安全,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以確保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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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適用于IVD醫療器械的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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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化學、物理和生物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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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 關于IVD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考慮到產品的預期用途,應注意由于所用材料與待檢測或測定的標本、分析物或標志物之間的物理和/或化學不相容性而導致分析性能受損的可能性(如生物組織、細胞、體液和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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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性能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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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 | IVD醫療器械應達到申請人聲稱的適用于預期用途的分析和臨床性能指標,同時應考慮適用人群、預期使用者和使用環境。應使用合理的、經驗證的、公認的技術方法,確定上述指標。 a)分析性能包括不限于, a校準品和質控品的溯源、賦值 b準確度(正確度和精密度) c分析靈敏度/最低檢出限 d分析特異性 e測量區間 f樣本穩定性 b)臨床性能,如臨床診斷敏感性、臨床診斷特異性、陽性預測值、陰性預測值、似然比、以及正常和異常人群的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 c)驗證控制程序,以確保使用者按照預期用途使用IVD醫療器械,因此其結果適合預期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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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 如果IVD醫療器械的性能取決于使用的校準品或質控品,應通過可用的參考測量程序或可提供的更高級別的參考物質,來確保這些定標液或質控品的賦值具有溯源性,(當IVD醫療器械的性能依賴于校準品或質控品的使用時,應通過參考測量程序或更高級別的參考物質溯源校準品或質控品的賦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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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 | 在可能的情況下,數字表示的數值應采用普遍接受的標準化單位,并且可被IVD醫療器械的使用者理解。(數值標識應盡可能地采用標準化單位,且易于使用者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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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 | IVD醫療器械的性能特征應根據預期用途進行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a)預期使用者,例如非專業人員、實驗室專業人員; b)預期使用環境,例如:患者住所、急診室、救護車、醫療中心、實驗室; c)相關人群,如兒童、成人、孕婦、具有特定疾病體征和癥狀的個體、接受鑒別診斷的患者等。適當情況下,評估的人群應酌情代表種族,性別和遺傳多樣性群體,以代表產品擬上市銷售地區的人群。 對于傳染病,建議選擇的人群具有相似的患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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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第3列若適用,應當注明“是”。不適用應當注明“否”,并結合產品特點說明不適用的理由。 2. 第4列應當填寫證明該醫療器械符合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的方法,通常可采取下列方法證明符合基本要求: (1)符合已發布的醫療器械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2)符合醫療器械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 (3)符合普遍接受的測試方法。 (4)符合企業自定的方法。 (5)與已批準上市的同類產品的比較。 (6)臨床評價。 3.證明符合性的證據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證明符合性的證據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