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醫用超聲耦合劑產品備案指導原則
(試行)
本指導原則旨在給出系統的、具有指導意義的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導備案人規范產品注冊申報。本指導原則系對醫用超聲耦合劑產品的一般要求,備案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備案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對備案人和備案辦理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備案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訂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產品適用于《醫療器械分類目錄》(2017版)中第一類醫用超聲耦合劑產品,分類編碼06-08-01。
以下類型醫用超聲耦合劑不屬于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不應按照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
1、以無菌形式提供的;
2、具有消毒功能的;
3、用于術中超聲、穿刺活檢等侵入性操作的;
4、經直腸、經陰道、經食管等接觸粘膜的操作的;
5、用于非完好皮膚的;
6、用于新生兒的;
7、不屬于第一類醫療器械其他情形的。
按照第一類醫療器械管理的超聲貼片、超聲墊片可參照本指導原則執行。
二、產品名稱
產品的名稱應為通用名稱,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等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建議優先選用《醫療器械分類目錄》(2017版)中的產品名稱“醫用超聲耦合劑”、“超聲耦合劑”等。
產品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型號、規格;
(二)圖形、符號等標志;
(三)人名、企業名稱、注冊商標或者其他類似名稱;
(四)“最佳”、“唯一”、“精確”、“速效”等絕對化、排他性的詞語,或者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五)說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語;
(六)未經科學證明或者臨床評價證明,或者虛無、假設的概念性名稱;
(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適用范圍,或者其他具有誤導性、欺騙性的內容;
(八)“美容”、“保健”等宣傳性詞語;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三、型號/規格
備案人應清晰、準確表述產品的全部型號/規格,型號/規格可以使用裝量等形式表述,例如:10g/支、15g/支或20ml/瓶、50ml/瓶等。
不得出現誤導或超出備案產品描述以及預期用途范疇的表述內容,例如:與術中超聲、穿刺活檢等侵入性操作,經直腸、經陰道、經食管等接觸黏膜的操作,及對非完好皮膚和新生兒進行的操作相關的詞匯。
四、產品描述
產品描述應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2017版)中醫用超聲耦合劑產品描述相應內容一致或者少于目錄內容,并注明非無菌提供。
產品描述一般為“超聲診斷或治療操作中,充填或涂敷于完好皮膚與探頭(或治療頭)輻射面之間,用于透射聲波的中介媒質,非無菌提供?!?/span>
五、預期用途
預期用途一般為“改善探頭與患者之間的超聲耦合效果,用于完好皮膚上,不具備消毒作用。不可用于術中超聲、穿刺活檢等侵入性操作,經直腸、經陰道、經食管等接觸黏膜的操作,及對非完好皮膚和新生兒進行的操作” 。
六、適用標準
備案人應確保醫用超聲耦合劑符合YY 0299-2016《醫用超聲耦合劑》的要求。
七、說明書、標簽和包裝
備案人應確保醫用超聲耦合劑產品的說明書、標簽和包裝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和YY 0299-2016《醫用超聲耦合劑》第9章的要求,并與經備案核準后的信息一致。
八、其他
備案人對備案產品類別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按照《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醫療器械產品分類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管〔2017〕127 號)開展申請分類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