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6日,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醫療器械注冊審查質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指導原則第一部分:體系框架》,詳見正文。
2021年8月26日,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醫療器械注冊審查質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指導原則第一部分:體系框架》,詳見正文。
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指導原則第一部分:體系框架
一、背景
現有的醫療器械中應用的納米材料包括添加到醫療器械中的游離態納米材料,利用納米材料特性增加生物學活性(如醫用納米羥基磷灰石/聚酰胺66復合骨充填材料)或者預防感染(如納米銀創傷貼)的固化納米材料以及利用納米技術設計制備成納米結構的醫療器械(如口腔種植體材料表面納米化處理)等。此外,即使醫療器械本身不含有納米材料,其使用/植入過程也有可能導致納米顆粒的產生。
根據國家標準(GB/T 30544.1),納米材料是指任一外部維度、內部或表面結構處于納米尺度的材料,而納米尺度是指1~100 nm之間的尺寸范圍,該尺寸范圍通常,但非專有地表現出不能由較大尺寸外推得到的特性,對于這些特性來說,1-100 nm的上、下限值是近似的。納米材料獨特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學性質為醫療器械獲得突破性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同時也蘊含潛在的臨床應用風險。
本指導原則為申請人/監管人員提供關于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相關方面的信息。
本指導原則是對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分說明和細化。申請人還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詳細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評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二、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與人體直接或間接接觸,由納米材料組成或包含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
不適用于:
- 應用納米材料的體外診斷(In Vitro Diagnosis,IVD)產品,但在考慮IVD產品有效性時,可參考相關內容;
- 應用納米材料的賦能技術;
- 應用納米材料的藥品;
- 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在制造和廢棄過程中造成的職業和環境風險。
三、一般原則
(一)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分類
目前現有或者正在處于研發階段的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按照GB/T 16886.1進行分類。對于所有類型的醫療器械,納米材料的潛在暴露均應納入考慮。
(二)風險評估
納米材料的特性為醫療器械獲得突破性發展提供了新機遇,同時也存在潛在的不確定風險,在設計、臨床前測試、臨床評價和設計變更等階段,注冊申請人可以根據GB/T 16886.1、YY/T 0316和《醫療器械產品受益-風險評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等中規定的風險因素,對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進行風險評估。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風險因素主要包括納米材料從器械釋放的可能性、暴露劑量、暴露途徑、接觸部位和暴露時間。
(三)安全性評價
生物學評價是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安全性評價的重要內容。GB/T 16886.1規定了應當根據器械類型、接觸途徑和接觸時間來進行生物學風險評估的程序框架,該程序框架通常也適用于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GB/T 16886系列標準的后續部分描述了詳細的試驗方案和評價策略。
當前ISO TC 194“醫療器械生物相容性評價技術委員會”已頒布了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22部分:納米材料指南,納米材料生物學評價可參考ISO/TR 10993-22。目前,已發布并實施的三項推薦性標準:YY/T 0993、YY/T 1295和YY/T 1532,這些標準為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提供了專屬方法。
由于納米材料的比表面積等因素不同,納米材料表現出不同的理化性質,因此,生物體暴露于納米材料之后,可能表現出與常規材料不同的生物學反應。申請人應針對醫療器械的結構特征、預期用途、與人體的接觸途徑、所含納米材料的種類和形態等因素,通過設計一系列試驗來確認測試系統的適用性,從而建立起適合所申報產品特點的生物學評價試驗方案。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安全性評價流程和路徑見圖1。
圖1 作為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風險評估組成部分的安全性評價流程圖
(四)有效性評價
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有效性評價方法可包括臺架試驗、體外測試、計算機模擬、動物實驗和臨床試驗。申請人應闡明在產品中使用納米材料/納米技術的必要性,以及與不采用納米材料的已上市同品種醫療器械明顯優勢。如有可能,臨床試驗建議采用優效性試驗。
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開展動物實驗評價,可以根據醫療器械動物實驗研究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要求進行。臨床評價應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和《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等要求進行。
由于納米技術是正在快速發展的新興領域,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可能無法與已上市的同品種醫療器械進行等同性比較,需要通過適宜的動物模型和臨床試驗來評價其有效性。申請人宜提出明確的試驗目的(即擬解決的問題),并根據試驗目的由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來制定科學、合理的研究方案。
(五)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體系框架
根據《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醫療器械應是安全的并且能夠實現其預期性能,其設計和生產應確保器械在預期使用條件下達到預期目的,與患者受益相比,其風險應是可接受的,且不會損害醫療環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本系列指導原則將在充分吸收最新科研成果的基礎上,分別對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理化表征、生物學評價、動物實驗評價、體外替代測試/計算機模擬研究及臨床評價進行分析,并給出建議。由于醫療器械種類眾多,其人體接觸/暴露途徑也存在很大差異,具體到某一醫療器械,并非上述所有評價方法都是必要的。
四、理化表征
(一)一般原則
醫療器械的材料表征包括化學、物理、形態學和表面等性質的表征(GB/T 16886.18和GB/T 16886.19),納米材料表現出獨特的性質取決于它們的大小、結構和表面性質等不同于常規材料。因此,參與組成器械的納米材料的理化性質表征是完成生物學評價的重要一步,可以指導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試驗方案的制定,也對醫療器械中新的納米材料進行有效篩選給出建設性意見。
ISO/TR 13014列出了以下毒理學試驗中需要表征的工程化的納米材料的特性:化學成分、純度、尺寸和尺寸分布、聚集和團聚狀態、形狀、表面積、表面化學、表面電荷、溶解度和分散度等。
附加屬性的表征可以根據醫療器械的設計、預期用途和磨損特性來表示。如結晶、孔隙度、氧化還原電位、(光)催化、自由基的形成潛力和辛醇/水系數(未必適用于固體材料)等。
除了上述理化表征,表面具有納米結構的醫療器械可能需要從形態學上進行表征。對于表面結構的有效表征所需測量的參數取決于特定的應用。如對應用納米多孔材料的醫療器械的表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孔隙或空隙的尺寸和結構、密度和分布等。
(二)表征參數與方法
ISO/TR 13014提供了與納米材料相關的生物學評價參數的詳細信息和每個參數進行定量和/或定性分析的方法。隨著對納米材料的不斷研究和探索,其表征方法也將不斷改進優化,故以上內容應根據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結合幾種方法可以同時研究顆粒大小、形狀、結構、組成成分和表面性質。單一的表征方法可能無法提供準確的評價參數(例如粒徑分布、表面配體和表面電荷等),建議使用微觀和宏觀多種方法用于一個特定理化參數的表征。但需要注意,可能對特定屬性使用不同方法所獲得的結果不能直接比較,并且目前幾乎沒有統一方法對納米材料進行理化評價以輔助形成可靠的試驗方案。申請人宜在醫療器械中納米材料的類型、形式以及醫療器械預期用途的基礎上選擇表征的方法。
由于納米材料的表征往往是科學和技術上的挑戰,因此,申請人宜考慮實驗室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最優方案。納米材料理化表征手段的選擇、表征結果和納米材料特性的解釋分析應該由經過培訓且有經驗的專業人員進行。在分析過程中,宜謹慎考慮樣品制備以確保所獲得的數據來自該器械中有代表性的材料。如有可能,申請人宜在理化表征中采用可獲得的適當的參照材料,以便對分析儀器設備和試驗方法進行校正和檢驗。表征過程的各個環節應仔細記錄,以確保結果的可追溯性和可重復性。若有必要,所用方法應進行方法學驗證被證實能恰當用于納米材料的研究。有關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理化性質表征的具體內容,將在本系列指導原則第二部分: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理化表征指導原則中給出。
五、生物學評價
本指導原則僅給出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的概述。有關具體內容,將在本系列指導原則第三部分: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指導原則中給出。
相比于常規材料,納米材料在樣品制備時會有溶解性和分散性的區別,因此可能需要考慮納米材料在樣品制備時的特殊性;由于納米材料被認為可能穿越所有的保護屏障,包括血腦屏障和胎盤屏障等,因此可能需要考慮納米材料的全身毒性,特別是中樞神經毒性和生殖毒性;“納米分子冠”的形成,可能會影響其生物響應、動力學、蓄積和毒性等生理效應;有些納米材料具有類佐劑特性,可能會對免疫系統產生影響,需要關注免疫毒性;血液中納米材料暴露的時間間隔不同可能改變其毒代動力學特征。因此,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內容,在兼顧常規器械評價內容的基礎上,重點考慮與納米材料有關的其他問題,如樣品制備,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清除(ADME)、全身毒性、中樞神經毒性和免疫毒性等。
(一)樣品制備
樣品制備是對醫療器械最終產品及其制造過程中使用的材料進行表征和/或生物學試驗時的一個關鍵的多步驟過程,包括對器械有代表性取樣、浸提液制備,制備的試驗材料的貯存和穩定性檢測等,應重點關注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最終產品在樣品制備不同階段的理化性質。樣品制備具體內容詳見GB/T16886.12。
與常規材料相比較,納米材料樣品制備時應該考慮的因素包括表面特性增加了其反應性,溶解性和分散性的區別,聚集物或團聚物的形成和微量雜質的污染(微量雜質可能對納米材料理化特性和毒理學特性具有潛在的影響)等。另外,納米材料有吸附到容器表面的可能性。由重力引起的擴散和重力沉降也會影響納米材料(當發生團聚或聚集、或納米材料由致密物質組成等)到細胞的輸送率。納米毒理學的劑量單位可能不是傳統的質量濃度,而是納米顆粒數量或總表面積。
針對這些問題,有必要針對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制定可靠的樣品制備方案。
在樣品制備時,需要仔細分析來確定一個特殊的納米材料在規定的實驗條件下是否完全分散、和/或部分溶解(如一些金屬)還是完全溶解,因為微溶或不溶的納米材料可能以顆粒的形式分散存在于實驗體系中。分散可能引起一種不同于從化學成分預測的分子、離子或元素毒性的反應;而可溶性的納米材料可能出現與相同分子或元素組成的常規材料相似的反應。
納米材料的分散性受納米材料之間和/或與其所處環境相互作用的影響,分散的納米材料不一定僅以原形存在,也可能以聚集體或團聚體的形式存在;納米材料的粉末和氣溶膠形式通過表面電荷或空間效應則變得不穩定。因此,試驗樣品穩定性是納米材料生物學評價中獲得準確、可靠的試驗結果的關鍵因素之一。
電解質濃度、pH范圍、離子強度或分子成分(如血清蛋白分子等)對浸提液制備有顯著影響。因此,生物學評價試驗中應用的分散條件應盡可能與生理條件一致。
在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成品或原材料的表征、動物實驗或體外試驗時,需要進行樣品制備。制備的具體方法可能因接觸途徑和劑量選擇的不同而有差異。在試驗樣品制備和接觸方式的記錄或報告內容中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試驗材料的鑒定、貯存和穩定性,包括批與批之間的差異性;
——浸提介質的化學組成;
——合適的劑量單位選擇;
——原料分散劑制備的樣品在給予動物(和/或細胞、器官、組織)之前的表征。
作為一般原則,樣品制備的細節和所選用方法的基本原理應當詳細記錄。
(二)醫療器械中納米材料的釋放
一般來說,納米材料從醫療器械中釋放的最大潛力與器械本身設計相關:
——預期的納米材料釋放;
——由游離納米材料組成和/或含游離納米材料,例如用于熱療的氧化鐵納米顆粒、用于傷口敷料的納米銀和骨填料中的納米材料等。
某些器械可能涉及多種釋放途徑,宜綜合考慮釋放特征進行分析。
1.脫落
當納米材料作為醫療器械涂層時,應考慮脫落的風險,如作為傷口敷料的納米銀等。
2.降解釋放
含有或者不含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通過水解反應、催化反應或磨損等降解方式,可能會引起納米材料的釋放。當納米材料作為涂層或包埋在可降解基質中時,可降解材料的生物分解會導致納米材料的釋放,不含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通過降解可能導致納米顆粒物的產生。
當納米材料可能通過器械的降解產生時,可參考GB/T16886.9對醫療器械潛在降解產物進行定性和定量研究。根據GB/T16886.9附件A關于包含的對降解研究考慮的需要,如果需要,降解研究應考慮:
a) 器械被設計為可吸收的;或
b) 器械的預期植入時間超過三十天,或
c) 該材料(多個)系統的相關信息提示其與機體接觸的過程中可釋放有毒物質。
GB/T16886.13、14和15分別包含了聚合物、陶瓷、金屬以及合金降解的一般性原則。
伴有離子釋放的腐蝕也可能導致納米材料的釋放。對于某些納米材料,已知釋放的離子可以形成新的納米材料。
3.磨損釋放
來自于器械降解、磨損或加工處理過程中,以及在生產過程中未使用納米材料,但醫療器械(或部件)在臨床使用過程中通過降解、磨損或在原位處理過程中(如醫療器械原位研磨、拋光等)產生納米材料。許多醫療器械都可能隨著長時間使用導致磨損和納米結構成分(如顆粒等)釋放至周圍環境。因此,如果下述條件適用時,應合理論述由磨損釋放的納米材料:
a) 該器械是納米材料,或
b) 該器械有納米材料涂層,或
c) 該器械中,其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與生物組織產生摩擦或其組件或與骨填充物或復合物之間產生摩擦,或者可能
d) 生產過程中的殘留物可能包括納米材料。
應當注意的是,盡管在制造某些醫療器械時不會使用納米材料,但由于磨損可致該醫療器械(例如植入物和牙科填充材料)產生納米材料。
4.原位處理釋放
無論醫療器械是否含有納米材料,該器械進行原位處理時,例如在牙科處理時(例如拋光,研磨)也可能產生納米材料。
因此,應在類似于預定用途的生理條件下對可能釋放的納米材料進行全面的鑒定和表征。且應在生理環境下,對納米材料的釋放動力學、數量、遷移和生物蓄積性進行評估。
在情形3和4,即磨損釋放和原位處理釋放的情況下,醫療器械本身不適用本指導原則。但在考慮此類醫療器械的不良事件和使用風險時,可參考本指導原則適用部分對可能由產生的納米材料進行研究分析。
(三)毒代動力學
1.一般原則
如果從醫療器械中釋放的納米材料可以被吸收(Absorption)、分布(Distribution)、代謝(Metabolism)和/或排泄(Excretion),即需要進行毒代動力學(ADME)的研究。納米材料的毒代動力學研究可指導生物學評價試驗設計及結果解讀,應被視為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風險評估的一部分。GB/T 16886.16給出了關于如何開展毒代動力學研究的框架。對于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毒代動力學研究,還需要考慮納米材料的理化性質、表面特性(如化學和電荷)、接觸途徑、劑量效應、動物模型、研究周期、浸提方法和分析技術/手段等因素。
在進行毒代動力學研究時,申請人需說明影響該研究設計、試驗結果和結果解讀的因素。
2.毒代動力學的影響因素
a)理化性質
納米材料的尺寸和尺寸分布、形狀、表面電荷、聚集和團聚、親水性以及表面結構等特性可以影響ADME。然而到目前為止,哪一特性作為最關鍵的參數影響ADME仍不明確,因此要在對納米材料進行充分表征的基礎上,開展毒代動力學研究。
b)生物分子吸附
生物環境中的納米材料在其表面經受快速的蛋白質、脂質等生物分子吸附,形成納米材料-生物分子復合物(納米生物分子冠)。“納米生物分子冠”改變及賦予納米材料不同于原始狀態的生物學特性,影響生物響應、動力學、蓄積和毒性等生理效應。采用與生理環境相似的模擬液將有助于評價生理條件下納米材料表面生物分子吸附特征,并對納米材料的生物轉化進行評價。
c)接觸途徑
接觸途徑能夠影響納米材料的表面特性和生物分布。吸附在納米材料表面的分子可以進一步影響被釋放納米材料的動力學。因此,由于不同的接觸途徑,納米材料可以被不同的生物分子覆蓋,從而影響其毒代動力學特征和毒性。
d)劑量效應
納米材料的暴露大于機體清除時,則會導致在體內蓄積,甚至導致組織清除率飽和以及毒代動力學特征的改變。如高劑量和/或重復接觸的納米材料進入血液(例如超出了肝和脾吞噬細胞的吞噬能力),可能造成納米材料在單核巨噬細胞系統( mononuclear phagocyte system,MPS)以及其他組織的長期蓄積,并有可能再次分配進入血液。因此,血液中納米材料的暴露可能不足以評價納米材料的毒性特征,還應密切關注不同時間點的組織分布和清除情況。另外,血液中納米材料暴露的時間間隔不同也可能影響其毒代動力學特征。
因此,應關注不同的接觸劑量及接觸頻率對納米材料的毒代動力學特征和毒性的影響。
e)物種和性別
由于物種和性別之間存在生理學和解剖學的差異,可能會導致納米材料毒代動力學特征的不同,如雌性比雄性大鼠更容易發生納米銀及其衍生物的腎臟蓄積。因此,毒代動力學和全身毒性研究時應選擇合適的動物種屬和性別。
f)測量技術
在測量組織和器官中的納米材料時,由于生物背景比較復雜,檢測效能和靈敏度可能會進一步降低。因此,納米材料或其組成元素的檢測方法需要排除生物背景的干擾。
納米材料既可以用放射性或熒光標記方法標記,也可通過分析其元素組成來確定。當選擇標記技術時,需考慮標記物可能從納米材料中釋放和/或標記物可能改變納米材料與環境間的相互作用,從而影響其毒代動力學特征。
若使用低檢測限的方法不適用于檢測組織和器官中極低水平的納米材料時,可考慮對測試樣品進行額外的處理以便于增加該技術的靈敏性。如果通過增加劑量或重復給藥來保證在組織/器官中納米材料的可檢測性,則可能使單核巨噬細胞系統攝取納米材料達到飽和,從而改變納米材料的ADME。
(四)生物學評價
1.細胞毒性
建議基于體外試驗和已有數據與預期暴露情況相關性的評估,參照GB/T 16886.5和YY/T 0993來開展試驗。
在評估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細胞毒性時,應考慮納米材料特性、細胞敏感性、特定受體或反應機制等因素。可根據預期使用部位和可能接觸的細胞類型,選擇相似的非吞噬性細胞系和/或吞噬性細胞系進行試驗。納米材料本身的特性可能干擾試驗體系,如納米材料可能會吸附培養基中的蛋白質和/或與某些熒光染料發生反應等,需要評估納米材料對試驗體系是否有影響。另外,細胞毒性試驗需要確定納米材料適宜的劑量單位,如質量、表面積、質量體積濃度或納米顆粒的數量等。
2.刺激性和致敏性
GB/T 16886.10描述了醫療器械及其組成材料產生刺激和皮膚致敏可能性的評估過程。
(1)刺激性
根據GB/T 16886.1標準,應考慮刺激性試驗,在適宜的模型中使用適當的應用部位如皮膚、眼睛和粘膜等,評估醫療器械、材料和/或它們的浸提物的潛在刺激性。此要求也適用于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
(2)致敏性
納米材料本身可能會導致致敏,納米材料與蛋白質相互作用導致納米材料/蛋白質復合物形成,其作為一種繼發效應也可能會導致致敏。由于皮膚的屏障功能,納米材料可能到達致敏的靶細胞和器官、皮膚樹突狀細胞和引流淋巴結受限。因此,使用GB/T 16886.10中描述的方法評價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致敏性時,需要關注方法的適用性。
3.全身毒性
由于納米材料被認為可能穿越所有的生理屏障,包括血腦屏障和胎盤屏障等。因此,需要根據最初的暴露方式、人體的接觸部位等,分析是否有游離納米材料進入體內的可能性。如果有,則需要考慮納米材料的全身毒性,特別是神經毒性和免疫毒性。
(1)全身毒性
當評估納米材料的全身毒性時,溶解度是需要考慮的一個關鍵參數。水溶性納米材料在接觸組織或體液時會溶解,可能表現出與常規材料相似的毒性反應,但難溶的納米材料可能使機體的清除能力和防御機制很快被耗盡,從而導致體內蓄積和全身不良反應。
經評估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具有全身毒性風險時,需要進行全身毒性評價。應參考GB/T 16886.11所述,基于臨床使用情況、納米材料的特性、暴露時間和毒代動力學研究,來評估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全身毒性。
因為納米材料可能分布于全身,應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基礎上,考慮預期用于組織病理學分析的組織/器官選擇,特別注意單核巨噬細胞系統(特別是肝、脾)、腎、腦、骨髓、淋巴結等。另外,劑量單位、劑量大小、接觸頻率和接觸時間也可影響全身毒性試驗結果。
(2)神經毒性
納米材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與神經系統接觸,如:納米材料可能通過鼻黏膜-嗅球-感覺神經到達中樞神經,另外,納米材料還可能透過血腦屏障,進入中樞神經系統。由于神經細胞清除納米材料的速度非常緩慢(溶解和清除),可能導致納米材料在腦內蓄積產生毒性。因此,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應關注納米材料與神經系統接觸的可能性、分布特征、蓄積性、與神經細胞的反應活性及對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的影響。
經評估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具有神經毒性風險時,需要進行神經毒性評價。神經毒性評價可以分層次地開展體外和體內神經毒性試驗。體外神經毒性試驗主要涉及兩種類型,即活力測定和功能測定。體內動物實驗可結合亞慢、長期毒性研究或功能組合觀察試驗(FOB),通過一系列指標評價納米材料的神經毒性,例如神經系統組織病理學檢查、神經元及膠質細胞毒性評價(特異性免疫染色)和動物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的改變等,如有必要,可增加神經遞質、神經元結構及炎癥因子等指標。
(3)免疫毒性
免疫系統暴露于納米材料可能導致炎癥或過敏性/自身免疫反應等。其程度和反應類型取決于納米材料的特性、類佐劑效應、炎性作用以及其激活補體系統的能力、免疫應答后可被激發或抑制等方面因素。
納米材料進入全身循環系統后,主要終結于單核巨噬細胞系統。因此,納米材料的免疫毒性可能需要特殊考慮。GB/T16886.20描述了免疫毒性試驗總體考慮。如果需要評估免疫毒性,可伴隨重復接觸毒性試驗進行初步評估,通過此試驗可檢測到的免疫抑制和/或免疫刺激的一般指征。
如果需要進一步評估免疫毒性,可采用體外模型進行。體外模型提供了可靠的研究免疫細胞功能的方法,可評估免疫細胞的吞噬功能、趨化性、炎性因子和一氧化氮產生等指標。也可在特殊的免疫細胞中,通過信號通路評價納米材料對免疫細胞功能的影響,如核因子kappaB通路。
4.熱原
由于納米材料具有較大的比表面積,其表面極易吸附微生物及其內毒素(LPS)等,從而增加了熱原反應風險。可參考GB/T16886-11及YY/T 1295給出的試驗方法進行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內毒素檢測。在評價熱原反應過程中,要考慮納米材料是否對試驗系統有影響。其它可參考的信息包括:單核細胞激活試驗(MAT)及相關美國藥典和標準(USP85,USP151和ANSI/AAMI ST72)中關于熱原反應評價方法。
除內毒素介導的致熱性外,也需考慮非內毒素介導的致熱性。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介導的熱原反應作為生物學評價的一部分,具體方法參照GB/T16886.11和中國藥典。
5.植入
GB/T16886.6中描述了醫療器械體內植入試驗。根據醫療器械類型可以考慮不同植入部位(例如皮下、肌內、顱內等)。對于游離納米材料,可考慮直接注射到相應的組織。
如果醫療器械中納米材料有釋放的可能性時,應當特別注意納米材料向局部引流淋巴結的遷移。
當采用原位植入試驗評估潛在的全身毒性時,應考慮GB/T16886.6和GB/T16886.11的要求。
6.血液相容性
應對直接或間接接觸血液的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進行血液相容性評價。此外,即使對非血液接觸的器械,如果毒代動力學研究顯示來自醫療器械的游離納米材料可能進入全身血液循環時,也應進行血液相容性評估。
可參考GB/T16886.4和YY/T 1532-2017中描述的評估策略和常規方法評價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血液相容性。根據被檢測的初始過程或系統將血液相互作用分為幾類:血液學、血栓形成、凝血、血小板活化和補體系統激活。
可以合理地直接使用GB/T16886.4中描述的常規方法對表面具有納米材料(非游離狀態)的醫療器械進行評價。由于納米材料具有更高的比表面積,血液中大量的血清蛋白可輕易地吸附于游離納米材料,改變其進入血液后的級聯反應,因此,游離納米材料的血液相容性評價可能更具有挑戰性。另外,納米材料與血液接觸后潛在的聚集/團聚也會改變與血小板、凝血因子和血管內皮細胞的相互作用。
以上因素可能對體外試驗產生干擾,在得出關于游離納米材料血液相容性任何結論前應特別注意所使用方法的重現性、可靠性和靈敏度。若體外試驗不足以評價納米材料的血液相容性時,可考慮采用體內試驗,比如通過檢測血液學、血生化相關指標(如紅細胞計數、血紅蛋白、總膽紅素、直接/間接膽紅素等)來綜合評價納米材料的血液相容性。
納米材料和補體系統之間的相互作用受納米材料的尺寸、形態和表面特性等因素影響。血液中納米材料導致補體系統激活的異常增強可能誘發顯著性炎癥反應及急性過敏反應。因此,在存在全身暴露的情況時,補體激活應作為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風險評估的一部分。
7.遺傳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
GB/T 16886.3適用于已識別或未知的可能有遺傳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的醫療器械或組件的評價。與常規器械相比,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可能具有不同的遺傳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
(1)遺傳毒性
納米材料可以透過細胞膜,進入細胞核并與遺傳物質(DNA或染色體)相互作用。也可能通過氧化應激或炎癥等作用機制誘發染色體或DNA斷裂。因此,納米材料的遺傳毒性風險可能是直接或間接機制的結果,可能表現為基因突變和/或染色體損傷。
遺傳毒性評價的最終目的是預測供試品潛在的致癌性或其它可遺傳的危害。對遺傳毒性試驗結果進行評價時,應結合納米材料的作用特點、毒代動力學和其他毒理學研究的結果等信息進行綜合分析。遺傳毒性試驗組合可減少假陰性結果的風險。此外,任何一項遺傳毒性試驗中的陽性結果并不一定說明供試品對人類真正具有遺傳毒性或致癌性的風險。
評價供試品的潛在遺傳毒性時,應全面考慮各項試驗結果、體內和體外試驗方法的內在價值及其局限性,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
a)體外遺傳毒性
對于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遺傳毒性評價,應優先開展體外遺傳毒性試驗。傳統的細菌回復突變試驗(Ames)體系存在一些局限,導致納米材料不易與細菌的遺傳物質充分接觸,而有些納米材料(如,納米銀及其釋放的銀離子等)自身也有一定的抑菌作用。因此,開展細菌回復突變試驗時,應提供所用試驗條件下細菌對該納米材料攝取能力以及納米材料溶解性的資料,作為結果判定的參考。小鼠淋巴瘤tk基因突變試驗涵蓋了基因突變和染色體斷裂兩個檢測終點,可考慮作為第二項納米材料潛在致突變能力的檢測方法。體外微核試驗或體外染色體畸變試驗在檢測終點上與Ames試驗和小鼠淋巴瘤tk基因突變試驗互補,可考慮任選一項作為第三項遺傳毒性評價方法。在提供相應研究數據的同時應提供研究所用試驗條件下細胞對該納米材料攝取能力、納米材料溶解性以及納米材料對試驗體系的干擾,作為試驗結果判定的參考。
b)體內遺傳毒性
首先應基于體外遺傳毒性研究結果和GB/T 16886.3的要求評估是否需要開展體內遺傳試驗。
進行體內試驗時,應證實納米材料可在取材時間點到達取材的組織/器官。建議基于毒代動力學研究和/或亞慢性體內研究以確定取材組織/器官,并基于預期人群的接觸途徑和靶器官來制定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體內遺傳毒性的評價策略。常用的體內遺傳毒性試驗包括:嚙齒類動物紅細胞微核試驗、哺乳動物骨髓染色體畸變試驗和嚙齒類動物體內彗星試驗。
(2)致癌性
體外和體內研究提示納米材料可誘導DNA損傷和突變。基因突變、染色體損傷或重組等遺傳物質損傷被認為具有遺傳效應,也是決定惡性腫瘤多階段發展的重要因素。某些致突變/遺傳毒性化合物的暴露與致癌性之間存在明確相關性,遺傳毒性試驗結果對供試品的致癌性有一定提示作用。可根據具體納米材料的作用特點及機制,并參考遺傳毒性試驗結果,決定是否有必要進一步開展致癌性試驗。
另外,如果人體高劑量或長期暴露應考慮評估致癌風險。應根據GB/T 16886.3的要求考慮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致癌性評估,同時也可參考評估化學物致癌可能性的體內試驗,如ECB.32及OECD 451中描述的致癌性試驗和ECB.33及OECD 453描述的慢性致癌性聯合試驗。與兩年致癌性研究相比,轉基因動物,如鼠rasH2模型可用作短期替代試驗。
在開展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致癌性實驗時,需結合納米材料的特性,可能的暴露途徑和暴露方式,暴露時間等,科學合理地設計能夠反映實際暴露情況的試驗方案。
(3)生殖毒性
納米材料具有能夠穿透生殖系統屏障(例如血睪屏障和胎盤屏障等),影響精子的活力和功能以及胚胎發育的可能性。另外,納米材料通過與DNA分子相互作用導致的遺傳物質損傷也可能導致突變和影響下一代的生殖和發育。應根據GB/T 16886.3的要求和ADME的研究數據對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生殖毒性進行評估。
(五)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最重要的因素是納米材料從醫療器械中釋放的可能性,按照GB/T 16886.1要求進行風險評估。
與納米材料釋放相關的風險評估的階段性方法在下面提出,并在圖2中展示。
圖2: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風險評估:階段法
1.第一階段:暴露評估(納米材料釋放)
第一階段的目的是通過體外納米材料釋放實驗,在模擬臨床實際應用中最不利的情況下,考慮無論從材料的屬性和應用類型,還是由于植入后的磨損,結合已有資料及文獻分析,綜合評估納米材料釋放的可能性以及潛在暴露風險。
當納米材料存在釋放的可能性時,需要進行理化表征以確定釋放材料的性質、釋放速率和可能對其產生影響的因素,并進一步開展生物學評價。如果納米材料不存在釋放的可能性,進一步評價可以僅限于局部反應。如果存在納米材料潛在釋放的不確定性,應開展第二階段評估。
2.第二階段:納米材料分布和持續存留
這一階段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體內實驗,識別游離納米材料的生物分布和蓄積。可結合第五章第三部分毒代動力學內容進行評估,以應對在第三階段(如下)中上述潛在暴露場景中所需的生物學評價。
無創(皮膚接觸)和/或有創器械作用于人體部位所釋放的納米材料的吸收和接觸持續時間,對納米材料向其它器官的潛在分布具有重要影響,需進一步考慮納米材料在其釋放的生物介質中的持續存留/穩定性。
對于無創器械,首先需要評估納米材料進入全身循環的潛力,如果能夠得出在最差使用條件下,納米材料都不可能進入全身循環,通常僅限于接觸部位的局部反應。
對于有創器械,需要通過更詳細的毒代動力學研究,評估游離的納米材料進入并保留在特定組織中的潛力。從以上研究中的發現,可能影響下一步生物學評價方法的選擇。
3.第三階段:危害識別(生物學評價)
如果第一階段和/或第二階段沒有識別出納米材料的釋放,醫療器械的局部效應可以參照GB/T 16886.1中已有的試驗方法。
如果存在納米材料釋放,則需要附加試驗。如果從第二階段評估到納米材料釋放不太可能進入全身循環,則僅需進行局部效應的試驗;如果當納米材料在一個或多個組織暴露時,應考慮必要的附加試驗,如ADME、免疫毒性、遺傳毒性、亞慢性、慢性毒性、生殖毒性和神經毒性等試驗。
為了能夠客觀地評估納米材料的潛在風險,可能需要對現有的試驗方法進行改進。
4.第四階段:風險評估
當毒性由所用的(目標)納米材料引起時,必須對劑量效應關系給予特別關注。在研究中的毒性反應與在靶器官(內部暴露)中檢測到的納米材料水平進行比較,以評價風險。評估的風險可以與不含納米材料的可比醫療器械相比,并根據YY/T 0316進行評估。除評估出的潛在風險之外,在最終受益風險評價中也要考慮患者的潛在受益。
六、動物實驗
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研究應采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其中動物實驗是重要手段之一,其屬于產品設計開發中的重要研究內容,可為產品設計定型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可為醫療器械能否用于人體研究提供支持,降低臨床試驗受試者及使用者的風險以及為臨床試驗設計提供參考。結合動物實驗的目的,一般從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三方面進行考慮。
本指導原則僅給出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動物實驗的概述。有關動物實驗的具體內容,將在本系列指導原則第四部分: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動物實驗指導原則中給出。
(一)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是指產品設計開發階段進行的,對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設計、可操作性、功能性、安全性等方面進行確認/驗證,或識別新的非預期風險的研究。
納米技術是正在快速發展的新興領域,在設計開發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時,會有許多新的工作原理、作用機理、設計和材料專屬特性等理念出現,如何驗證這些新理念是否可行以及器械性能是否有效,動物實驗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當通過臺架試驗或體外測試等試驗不能完全評估其可行性時,可能需要通過動物實驗來評估其可行性,如溫敏納米凝膠血管栓塞劑各組分不同比例的篩選,以及選擇使用介入導管尺寸和材料的篩選等。
(二)安全性
相比于常規材料,由于納米材料被認為可能穿越所有的保護屏障,包括血腦屏障和胎盤屏障等,因此,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可能需要考慮ADME以及全身毒性、中樞神經毒性和免疫毒性等。
同時由于納米材料的特性,在對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的毒代動力學、毒理學以及生物學反應等方面進行評估和研究時,有些試驗(如亞慢性毒性、植入后局部反應等)通過采用浸提液或與臨床非一致的接觸方式開展時,可能不足以模擬器械在臨床上真實的瀝濾物特征和生物學反應。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浸提液的接觸頻率和部位與原位持續接觸和釋放的不同可能引起毒代動力學參數的差異,以及進一步引起毒性的差異,因此,相較于采用浸提液的部分生物學評價試驗相比,動物實驗可能會更有助于對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進行安全性評價。
當開展毒代動力學和毒理學研究與評價時,使用與臨床一致原位暴露方式相對于使用浸提液的方式,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
(1)避免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基于GB/T16886.12制備浸提液的局限性。
(2)避免浸提液方式無法完全模擬臨床可瀝濾物真實的接觸情況。
(3)與臨床相同的原位暴露方式可以更好地評估局部組織反應。
(4)在同一組動物身上同時評價局部反應、全身毒性和毒代動力學等,可對器械進行整體的安全性評估,也有利于結果的系統性解讀。
采用動物實驗研究對常規產品的部分安全性指標進行評價的項目,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同樣適用。
(三)有效性
納米技術是正在快速發展的新興領域,大多數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還沒有上市,在進行風險評估時,可能無法與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等同性比較。相關產品僅僅依靠常規的實驗室研究并不能驗證失效風險,也無法為臨床試驗設計提供足夠的資料支持,因此,需要通過適宜的動物模型來評價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在動物體內的性能和產品有效性,如溫敏納米凝膠血管栓塞劑的血管栓塞性能評價,功能化納米水凝膠肌組織修復材料引導組織重建的有效性評價等。
試驗目的有時是不能嚴格劃分界限的,因此一項動物實驗可能同時對產品的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
開展動物實驗要在有資質的場所進行,并且該單位或機構應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維護體系保持有效運行,按照《醫療器械動物實驗研究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第一部分:決策原則》(2019年第18號)的要求進行。
在通過動物實驗方式評價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生物相容性時,應符合GB/T 16886系列標準等生物學評價相關技術文件。
七、體外替代測試/計算機模擬研究
基于實驗動物代替、減少和優化(3R)原則,在一些領域正在開發替代的試驗方法,如體外替代測試和計算機模擬研究。在評價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時,如果方法得到驗證,可以考慮使用。另外,在一些器械性能方面研究或驗證時,也可考慮使用該方法。
體外替代測試:目前包括皮膚腐蝕試驗、皮膚刺激試驗、經皮膚吸收試驗、眼刺激試驗、皮膚致敏試驗、光毒性試驗、內分泌干擾試驗、胚胎毒性試驗、血液毒性試驗、遺傳毒性、熱原試驗等毒理學測試。這些方法被歐洲藥典、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委員會(ICH)等法規接受。在確認了適用性基礎上可以考慮采用體外替代測試方法。
計算機模擬研究:主要包括定量構效關系(QSAR, Quantitative Structure-Activity Relationship)、分類法、交叉參照、毒理學閾值和專家系統等。已經有不少QSAR模型和工具應用到毒理學安全性評估中,例如,OECD QSAR Toolbox、Toxtree、CAESAR、TEST及HESS等,其評價的毒性終點涉及經皮吸收、皮膚刺激、眼刺激、皮膚致敏、急性毒性、重復劑量染毒、生殖發育、遺傳和致癌等。
目前,國內外發布的替代方法標準,對于工業化學品的部分毒性評價也能提供基本的測試數據。但在實際應用中仍需要積累數據,進行必要的優化和調整。使用者可以通過增加檢測參數、改變暴露方式、修改預測模型和組合等不同方法提高方法的特異性。在選擇體外替代測試和計算機模擬研究時,可根據國內法規要求選擇相應的替代測試對納米材料進行毒理學測試,必要時需要對方法進行優化和調整。
需要指出的是:當前科學界也正在開發用于納米材料有效性評價和篩選的體外替代測試方法和計算機模擬方法,如體外三維組織/器官模型、有限元分析。這些方法對于現有的臺架試驗和動物實驗是有益的補充。但申請人在采用這些方法對納米材料開展評價時,也應充分考慮方法的局限性和適用性,特別是模型與真實人體健康組織和病變部位的差別對于結果解釋造成的可能影響。有關體外替代測試和計算機模擬的具體內容,將在本系列指導原則第五部分: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體外替代測試/計算機模擬指導原則中給出。
八、臨床評價
(一)一般考慮
本指導原則僅給出應用納米材料醫療器械臨床評價的概述。有關臨床評價的具體內容,將在本系列指導原則第六部分: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指導原則中給出。
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應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和《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等進行。
(二)臨床試驗
當前,大部分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未有人體使用史,無法與已上市產品進行同品種比對;另外由于動物與人體的差異,僅僅通過非臨床研究,很難評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對于大部分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需要開展臨床試驗。但通過對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者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能夠證明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可以在申報注冊時予以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資料。
需要開展臨床試驗的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應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以及《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指導原則》等要求,合理設計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設計要符合要求,重點描述風險、補償、受益、替代治療方案,不良事件的處理等。
(三)特殊考慮
除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一般性要求外,在整個臨床試驗中,還應時刻關注納米材料的潛在暴露風險,進行代謝學研究,以及醫療器械的性能研究。在長期安全性研究過程中,申請人宜根據醫療器械預期用途,納米材料與人體可能的接觸/暴露途徑,以及納米材料可能的靶器官/組織,設計有針對性的觀察指標,全面評價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九、總結
對于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目前仍有許多問題尚未解決,但已有一些可用的工具、手段和標準,特別是與納米材料安全性測試相關的工具,本指導原則已包含這些工具,申請人在對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時,應盡可能采用已開發的新工具、手段和標準,并需要注意對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進行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時考慮一些特殊因素。
醫療器械中應用的納米材料的潛在風險主要與游離納米材料從器械釋放的可能性,以及暴露劑量、暴露途徑、接觸部位和暴露時間相關。潛在釋放取決于納米材料使用方法(在器械中的存在形式),如游離納米材料、固定在表面的納米材料,或內嵌在基質中的納米材料等。除納米材料釋放及其潛在效應之外,可能的使用部位的局部效應也應考慮。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醫療器械中不含納米材料,醫療器械的磨損也可能導致納米尺度顆粒的產生。此外,粒徑大于100 nm的顆粒也存在一定的不同于常規材料的特性和安全風險,應用這類材料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評價和風險評估也可參考本指導原則。
器械在真實世界環境中的使用情況可以更好地體現器械的受益風險,所以,在對應用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做受益風險判定時,申請人和審評機構可以考慮將收集上市后數據作為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方法。尤其當其識別出了新風險、確認特定的風險已被降低、識別出最有可能發生不良事件的患者、或者更具體地區分出不同患者亞組對器械的響應,針對以上情況,及時做出應對措施,以降低其風險。
十、術語與定義
納米尺度 nanoscale
處于1nm至100nm之間的尺寸范圍。
注1:本尺寸范圍通常、但非專有地表現出不能由較大尺寸外推得到的特性。對于這些特性來說,尺度上、下限值是近似的。
注2:本定義中引入下限(約1nm)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在不設定下限時,單個或一小簇原子被默認為是納米物體或納米結構單元。
納米材料 nanomaterial
任一外部維度、內部或表面結構處于納米尺度的材料。
注1:本通用術語包括納米物體和納米結構材料。
注2:見工程化的納米材料、人造納米材料和伴生納米材料。
注3:近些年隨著科學界對納米材料的認知逐漸增多,某一維度的尺寸在100nm至1000nm范圍內,且表現出因尺寸而產生的特殊效應或現象的材料,該材料在本指導原則評價范圍之內被認為是納米材料。納米材料的定義根據最新研究進展實時更新。
工程化的納米材料 engineered nanomaterial
為了特定目的或功能而設計的納米材料。
人造納米材料 manufactured nanomaterial
為了商業目的而制造的具有特定功能或特定組成的納米材料。
伴生納米材料 incidental nanomaterial
在某一過程中作為副產品非特意產生的納米材料。
注1:過程包括制造、生物技術或其他過程。
注2:見ISO/TS 27628: 2007, 2.21對“超細顆粒”的定義。
納米物體 nano-object
一維、二維或三維外部維度處于納米尺度的物體。
注:用于所有相互分離的納米尺度物體的通用術語。
納米顆粒 nanoparticle
三個維度的外部尺寸都在納米尺度的納米物體,其最長軸和最短軸的長度沒有明顯差別。
注:如果納米物體最長軸和最短軸的長度差別顯著(大于3倍)時,應用納米纖維或納米片來表示納米顆粒。
納米纖維 nanofibre
兩個維度外部尺寸相近且處于納米尺度,第三個維度尺寸特別大的納米物體。
注1:最長的外部尺寸可不在納米尺度。
注2:納米纖維術語也可用nanofibril和nanofilament。
注3:見納米顆粒注。
納米片 nanoplate
一個維度外部尺寸在納米尺度,其他兩個維度外部尺寸明顯大于最小尺寸的納米物體。
注1:較大外部尺寸不必在納米尺度。
注2:見納米顆粒注。
納米結構 nanostructure
一個或多個部分處于納米尺度區域的相互關聯的組成部分。
注:區域由性質不連續的邊界來界定。
納米結構材料 nanostructured material
內部或表面具有納米結構的材料。
注:本定義不排除納米物體具有內部或表面納米結構的可能性。如果外部維度(一個或多個)處于納米尺度,推薦用術語“納米物體”。
納米技術nanotechnology
應用科學知識操縱和控制納米尺度的物質以利用與單個原子、分子或塊體材料性質顯著不同的、與尺寸和結構相關的性質和現象。
注:操縱和控制包括材料合成。
聚集體 aggregate
強束縛或融合在一起的顆粒構成的新顆粒,其外表面積可能顯著小于其單個顆粒表面積的總和。
注1:支持聚集體的力都是強作用力,如共價鍵或源于由燒結或復雜的物理纏結。
注2:聚集體也被稱為次級顆粒,而源顆粒則被稱為初級顆粒。
團聚體 agglomerate
弱束縛顆粒的堆積體、聚集體或兩者的混合體,其外表面積與單個顆粒的表面積總和相近。
注1:支撐團聚體的作用力都是弱力,如范德華力或簡單的物理纏結。
注2:團聚體也被稱為次級顆粒,而源顆粒則被稱為初級顆粒。
溶解度 solubility
溶質在溶劑中的溶解能力。用其在平衡條件下的最大溶解量表示。如固溶度、溶水度等。
比表面積 specific surface area
單位質量粉末或多孔體具有的總表面積。
十一、參考文獻
1.歐盟新興與新識別健康風險委員會《醫療器械中應用的納米材料潛在健康效應指導原則》Guidance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Potential Health Effects of Nanomaterials Used in Medical Devices,Scientific Committee on Emerging and Newly Identified Health Risks (SCENIHR)2015
2.ISO/TR 10993-22:2017《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Part 22: Guidance on nanomaterials》
3.GB/T 16886.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和測試》
4.YY/T 0993《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納米材料:體外細胞毒性試驗(MTT試驗和LDH試驗)》
5.YY/T 1295《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納米材料:細菌內毒素試驗》
6.YY/T 1532《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納米材料溶血試驗》
7.YY/T 03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8.GB/T 16886.9《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9部分:潛在降解產物的鑒別和定量框架》
9.GB/T 16886.13《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3部分:聚合物醫療器械降解產物鑒別和定量》
10.GB/T 16886.14《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4部分:陶瓷降解產物的鑒別和定量》
11.GB/T 16886.15《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5部分:金屬和合金降解產物的鑒別和定量》
12.GB/T 16886.18《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8部分:材料化學表征》
13.GB/T 16886.19《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9部分:材料理化、形態學和形貌學表征》
14.歐盟員會建議(2011/696/EU)(EC 2011)
15.《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的通告》(2020年第18號)
16.《醫療器械動物實驗研究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第一部分:決策原則》(2019年第18號)
17.《醫療器械產品受益-風險評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9年第79號)
18.《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15年第14號)
19.《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20.《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
21.ISO/TR 13014,Nanotechnologies-Guidance on physico -chemical characterization of engineered nanoscale materials for toxicologic assessment
22.GB/T 30544.1《納米科技 術語 第1部分:核心術語》
23.GB/T 30544.4《納米科技 術語 第4部分:納米結構材料》
24.Nanotechnologies in medical devices.RIVM Report 2015-0149
十二、編寫單位
本指導原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牽頭,國家納米科學中心、廣東粵港澳大灣區國家納米科技創新研究院、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參與編寫,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