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醫用軟件產品分類界定指導原則
一、目的
為指導人工智能醫用軟件產品管理屬性和管理類別判定,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等,制定本原則。
二、范圍
本原則中的人工智能醫用軟件是指基于醫療器械數據,采用人工智能技術實現其醫療用途的獨立軟件。含人工智能軟件組件的醫療器械分類界定可參考本原則。
醫療器械數據是指醫療器械產生的用于醫療用途的客觀數據,特殊情形下可包含通用設備產生的用于醫療用途的客觀數據。
三、管理屬性界定
該類產品的管理屬性界定應基于其預期用途,結合其處理對象、核心功能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
若軟件產品的處理對象為醫療器械數據,且核心功能是對醫療器械數據的處理、測量、模型計算、分析等,并用于醫療用途的,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醫療器械定義,作為醫療器械管理。
若軟件產品的處理對象為非醫療器械數據(如患者主訴等信息、檢驗檢查報告結論),或者其核心功能不是對醫療器械數據進行處理、測量、模型計算、分析,或者不用于醫療用途的,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
四、管理類別界定
該類軟件的管理類別應結合產品的預期用途、算法成熟度等因素綜合判定。
對于算法在醫療應用中成熟度低(指未上市或安全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證實)的人工智能醫用軟件,若用于輔助決策,如提供病灶特征識別、病變性質判定、用藥指導、治療計劃制定等臨床診療建議,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若用于非輔助決策,如進行數據處理和測量等提供臨床參考信息,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
對于算法在醫療應用中成熟度高(指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充分證實)的人工智能醫用軟件,其管理類別按照現行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和分類界定文件等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人工智能醫用軟件類產品應當按照上述原則申請注冊。已按照醫療器械受理注冊申請的產品,繼續按照原受理類別進行審評審批。
(二)已獲準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的人工智能醫用軟件類產品,其注冊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在注冊證有效期內提出注冊申請的,如在開展產品類別轉換期間注冊證到期的,注冊人可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原注冊證的延期申請。予以延期的,原注冊證有效期原則上不得超過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