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風濕因子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80號)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對類風濕因子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類風濕因子測定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類風濕因子測定試劑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或血漿樣本中類風濕因子(Rheumatoid Factor,RF)的濃度。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以免疫透射比濁法為基本原理,利用半自動、全自動生化分析儀或其他類型的分析儀,在醫學實驗室對人體血清或血漿樣本中類風濕因子含量進行體外定量分析的試劑。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3〕242號),類風濕因子測定試劑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編碼為6840。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類風濕因子測定試劑注冊申報資料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的相關要求。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說明、研究結果的總結評價、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下面著重介紹與類風濕因子測定試劑預期用途有關的臨床背景情況。
類風濕因子(Rheumatoid Factor,RF)是一種針對人變性免疫球蛋白IgG分子Fc片段(可結晶片段)的自身抗體,1948年由Rose在類風濕關節炎患者血清中發現,是診斷類風濕關節炎最早使用的血清學指標。RF具有IgM、IgG、IgA、IgD和IgE五種亞型。RF存在于類風濕關節炎患者血液中,此外,關節滑液中也可檢出,但滑液中RF的陽性率低于血清。
臨床上類風濕關節炎患者的RF陽性率在70%-80%,1%-5%的正常人RF陽性,蛋白代謝異常、其他自身免疫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干燥綜合征、混合型結締組織病、毒性彌漫性甲狀腺腫(Grave病)以及肝炎、肺結核、高球蛋白血癥等]RF也可能為陽性。雖然,目前RF為類風濕關節炎分類標準的血清學指標之一,但RF不能作為類風濕關節炎診斷的唯一或特異性指標或標準,RF陽性時必須結合臨床及其他免疫學、急性時相反應蛋白檢查才能作出診斷。同時RF陰性患者并不能排除類風濕關節炎,也應結合臨床或做進一步檢查。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實驗驗證研究資料;質控品、校準品的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體溯源鏈、實驗方法、數據及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三)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產工藝介紹,可以圖表方式表示。
2.反應原理介紹。
3.檢測方法的介紹:含樣本采集、校準品和質控品、測試步驟、結果計算等。
4.反應體系研究:含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包括抗凝劑的選擇)、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波長、溫度、時間等)、校準方法、質控方法等的研究資料。
5.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詳述。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申請人應當提交對試劑進行的性能評估資料,包括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數據、統計方法、研究結論等。性能評估時應將試劑和所選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對于本試劑,建議著重對以下分析性能進行研究:
1.空白限
應進行空白限的研究。
用試劑測試空白樣本,重復測試20次。計算20次測試結果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D),+2SD應不大于空白限值。
2.線性
應進行試劑線性區間研究。
線性區間內,線性相關系數|r|應不小于0.990;
應研究線性區間內的線性偏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線性區間的不同分段以相對偏差或絕對偏差表達。
用接近線性區間下限的低濃度樣本稀釋接近線性區間上限的高濃度樣本,混合成5個以上的稀釋濃度(xi)。用試劑分別對這些樣本進行測試,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求出每個稀釋濃度檢測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為自變量,以檢測結果均值(yi)為因變量求出線性回歸方程。計算線性回歸的相關系數(r)。
將稀釋濃度(xi)代入線性回歸方程,計算yi測試均值與相應估計值的相對偏差或絕對偏差。
3.重復性
應至少研究兩個濃度樣本或質控品重復測試的變異系數(CV)。建議選擇可以代表正常值和異常值水平濃度的樣本或質控品。
在重復性條件下,用試劑測試樣本或質控品,各重復測試10次,計算測量值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D)。按式(1)計算變異系數(CV)。
CV=SD/×100% (1)
式中:
CV——變異系數;
SD——標準差;
——測量值的平均值。
4.批間差
應研究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測試相同樣本或質控品的差異,所得結果以批間相對極差(R)表示。
用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分別測試相同樣本或質控品,每個批號測試3次,分別計算每批3次檢測的均值i(i=1,2,3),按式(2)、式(3)計算相對極差(R)。
T =(1 + 2 + 3)/ 3 (2)
R相對 =(max - min)/ T × 100% (3)
式中:
T——總平均數
R相對——相對極差
max——i中的最大值
min——i中的最小值
5.準確度
建議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研究試劑的準確度。
5.1相對偏差
試劑測試可用于評價常規方法的有證參考物質(CRM)或其他公認的參考物質,或由參考方法定值的高、中、低3個濃度的人源樣品(可適當添加被測物,以獲得高濃度的樣品)3次,按式(4)計算相對偏差(B);如果3次結果都符合,即判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結果不符合,即判為不合格。如果有1次不符合,則應重新連續測試20次,并分別按式(4)計算相對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測試的結果符合,則準確度符合要求。
B =(M - T)/ T × 100% (4)
式中:
M——測試結果
T——參考物質標示值或各濃度人源樣品定值。
5.2回收試驗
在人源樣品中加入一定體積標準溶液(標準溶液體積與人源樣品體積比應不會產生基質的變化,加入標準溶液后樣品總濃度應在試劑檢測線性范圍內)或純品,每個濃度重復檢測3次,計算均值,按式(5)計算回收率。
式中:
R回收——回收率,%;
V——加入標準溶液的體積;
V0——人源樣品的體積;
c——人源樣品加入標準溶液后的檢測濃度均值;
c0——人源樣品的檢測濃度均值;
cs——標準溶液的濃度。
5.3比對試驗
用不少于40個在檢測濃度范圍內不同濃度的人源樣品,以指定的分析系統作為比對方法,每份樣品按待測試劑(盒)操作方法及比對方法分別檢測。用線性回歸方法計算兩組結果的相關系數(r)及每個濃度點的相對偏差。
或參考相關國內外醫療器械指南的方法進行研究。
6.分析特異性
6.1交叉反應(如有):易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抗原、抗體及嗜異性抗體等的驗證情況;
6.2干擾物質:樣本中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如溶血、脂血、黃疸、抗凝劑、常見藥物等干擾因子的研究,明確干擾物質不產生影響的最大濃度;
7.HOOK效應:研究Hook效應,并明確不會產生Hook效應的濃度上限。
8.校準品及質控品(如有):
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YY/T 1549-2017《生化分析儀用校準物》、YY/T 1662-2019《生化分析儀用質控物》、YY/T 1652-2019《體外診斷試劑用質控物通用技術要求》的要求,提供試劑配套校準品量值溯源相關資料,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質控范圍確定的相關資料。同時,應對校準品的正確度、質控品的可接受區間/值(預期結果)以及校準品/質控品的均勻性進行評價。如校準品/質控品的基質不同于臨床常用樣本類型,還應提交基質效應研究資料。
9.其他需注意問題
對于適用多個機型的產品,應提供產品說明書【適用機型】項中所列的所有型號儀器的性能評估資料。
如有多個包裝規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包裝規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每個包裝規格產品進行分析性能評估的資料。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應詳細說明參考區間確定的方法或依據,提交確定參考區間所采用樣本來源、詳細的試驗資料、統計方法等,應明確參考人群的納入、排除標準,考慮不同年齡、性別等因素,盡可能考慮樣本來源的多樣性、代表性,樣本例數應符合統計學要求。參考區間也可參考文獻資料,明確文獻資料出處,并進行驗證,驗證樣本例數應符合統計學要求。參考區間研究結果應在說明書【參考區間】項中進行相應說明。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兩部分內容,申報試劑的穩定性和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
申報試劑的穩定性主要包括長期穩定性、運輸穩定性、開瓶穩定性及復溶穩定性(干粉試劑適用)等研究,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實施方案、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對于長期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如產品包含校準品和質控品,應提供相應穩定性試驗研究資料。試劑、校準品、質控品的穩定性研究可參考YY/T 1579-2018《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評價》以及YY/T 1549-2017《生化分析儀用校準物》、YY/T 1652-2019《體外診斷試劑用質控物通用技術要求》中的穩定性有關內容。
適用樣本的穩定性可包括室溫、冷藏和冷凍條件下的有效性驗證,可以選擇合理的溫度點(溫度范圍)對儲存樣本進行穩定性驗證,從而確認不同類型樣本的保存穩定性。適用于冷凍保存的樣本還應對凍融次數進行評價。如有相關文獻中已明確說明該樣本穩定性,亦可作為依據。
試劑穩定性和樣本穩定性兩部分內容的研究結果均應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和【樣本要求】兩項中進行詳細說明。
(七)臨床評價資料
類風濕因子測定試劑已經列入《關于新修訂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號)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目錄中。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的相關要求,申請人可按照《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79號)要求進行臨床評價。如免臨床試驗的相關指導原則有更新,應符合相應的指導原則要求。
申請人也可通過臨床試驗的方式進行產品的臨床評價,臨床試驗資料應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對臨床評價資料的規定。
下面僅對臨床評價中的重點問題進行闡述。
1.樣本要求
選擇涵蓋預期用途和干擾因素的樣本進行評價研究,充分考慮試驗人群選擇、疾病選擇等內容,樣本應能夠充分評價產品臨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臨床上類風濕因子是診斷類風濕關節炎的血清學指標之一,蛋白代謝異常、其他自身免疫病患者樣本中RF也可能為陽性。
應結合產品分析性能評估的干擾實驗結果和產品說明書中樣本要求的內容進行干擾因素的選擇。
2.對比試劑選擇
在采用已上市產品作為對比試劑的前提下,應選擇目前臨床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產品作為對比試劑,同時應充分了解對比試劑的技術信息,包括方法學、臨床預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標、校準品的溯源情況、推薦的參考區間等,應提供已上市產品的境內注冊信息及說明書。
3.統計學分析
結合臨床試驗數據的正/偏態分布情況,建議統計學負責人選擇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分析,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絕對偏倚/偏差及相對偏倚/偏差分析等,統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明顯統計學差異。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兩組檢測結果的相關及線性回歸分析,應重點觀察相關系數(r值)或判定系數(R2)、回歸擬合方程(斜率和y軸截距)等指標。
(八)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及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應符合YY/T 0316-2016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九)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令第5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
1.適用的產品標準
該產品技術要求中涉及的產品適用相關標準見表1。以下標準如有修訂,以最新發布版本為準。
表1 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GB/T 191-2008 |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
GB/T 21415-2008 |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
GB/T 29791.1-2013 |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標示) 第1部分:術語、定義和通用要求》 |
YY/T 1227-2014 | 《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命名》 |
YY/T 1255-2015 | 《免疫比濁法檢測試劑(盒)(透射法)》 |
YY/T 0316-2016 |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
YY/T 0466.1-2016 | 《醫療器械 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 1549-2017 | 《生化分析儀用校準物》 |
YY/T 1652-2019 | 《體外診斷試劑用質控物通用技術要求》 |
YY/T 1662-2019 | 《生化分析儀用質控物》 |
2.主要性能指標
該產品作為定量檢測試劑可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標:試劑的外觀、裝量、空白限、準確度、線性、重復性、批間差、穩定性等,校準品的性狀、裝量、水分含量(干粉適用)、賦值結果及其不確定度的表示方式、正確度、均勻性、穩定性等,質控品的外觀、裝量、預期結果、均勻性、穩定性等。以上指標可參考YY/T 1255-2015《免疫比濁法檢測試劑(盒)(透射法)》、YY/T 1549-2017《生化分析儀用校準物》、YY/T 1662-2019《生化分析儀用質控物》、YY/T 1652-2019《體外診斷試劑用質控物通用技術要求》的要求,如有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發布或更新,建議產品技術要求不低于其相關要求。
(十)產品檢驗報告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令第5號)的要求,應提供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和承檢范圍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如有相應的國家法規發布或更新,按其要求執行。
(十一)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檢驗原理、檢驗方法、樣本要求、檢測結果的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因此,產品說明書是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產品說明書的格式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產品說明書的所有內容均應與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則應以規范格式對此內容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參考文獻的相關信息。
以下內容僅對類風濕因子測定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說明書其他內容應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要求進行編寫。
1.【產品名稱】
試劑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類風濕因子測定試劑盒(免疫透射比濁法)。
2.【預期用途】
說明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測定血清和/或血漿中的類風濕因子的濃度,適用的樣本類型應結合實際的臨床研究情況進行確認。
應闡述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及背景情況,說明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3.【檢驗原理】
基于抗原-抗體反應原理利用免疫透射比濁法對類風濕因子進行定量檢測。
詳細說明檢驗原理、方法,必要時可采用圖示方法描述。
4.【樣本要求】
應在以下幾方面進行說明:
4.1適用的樣本類型。
4.2在樣本收集過程中的特別注意事項。
4.3為保證樣本各組分穩定所必需的抗凝劑或保護劑等。
4.4已知的干擾物。
4.5能夠保證樣本穩定的儲存、處理和運輸方法。
5.【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5.1試驗具體操作步驟及結果計算方式。
5.2試劑配制方法、注意事項。
5.3試驗條件:溫度、時間、儀器波長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5.4校準: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曲線的繪制。應注明推薦的儀器校準周期。
5.5質量控制: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如質控不合格應提供相關的解決方案。
6.【參考區間】
6.1應注明常用樣本類型的正常參考區間,并簡要說明參考區間確定的方法。
6.2建議注明以下字樣“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及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間”。
7.【檢驗結果的解釋】
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說明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
若超過線性范圍上限的高濃度樣本可稀釋后測定,則應說明樣本的最大可稀釋倍數、稀釋溶液等信息。
8.【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說明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能單獨作為確診或排除病例的依據;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說明該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目前,RF為類風濕關節炎分類標準的血清學指標之一,但RF不能作為類風濕關節炎診斷的唯一或特異性指標或標準,RF陽性時必須結合臨床及其他免疫學、急性時相反應蛋白等檢查才能作出診斷。
三、審查關注點
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的設定及檢驗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產品技術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
產品說明書的編寫內容及格式是否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相關內容是否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中對說明書的要求。
分析性能評估指標及結果是否滿足產品技術要求的規定。性能評估建議使用臨床樣本進行線性、重復性、批間差等性能指標的研究。
參考區間確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數據統計是否符合統計學的相關要求,結論是否和說明書聲稱一致。
穩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穩定性結論是否和說明書聲稱一致。
進行臨床試驗的產品,臨床試驗采用的樣本類型及病例是否滿足試劑聲稱的預期用途,樣本量及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對比試劑的選擇、統計方法及研究結果、臨床方案及報告撰寫的格式等是否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相關內容的規定。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臨床評價產品,樣本要求、試驗要點、數據收集和處理、臨床評價報告等是否符合《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79號)的規定。
產品風險分析資料的撰寫是否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四、編寫單位
山東省食品藥品審評認證中心